《目录》药品 详情如下▼ · 购买《目录》药品无需登记 《指引》明确,常态化防控期间,零售药店应当对进店顾客开展“三查验”(全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体温和健康码正常者方可进入。销售《目录》药品无需实名登记报告。 · 不得向发热或“黄、红码”人员销售药品 《指引》指出,出现本土疫情辖区(县、市、区一级,东莞市、中山市为镇、街一级,以下简称辖区)内零售药店应当立即启动自动响应和购买《目录》药品人员实名登记报告机制,对进店顾客开展“三查验”。 零售药店不得向体温≥37.3℃或健康码为“黄码”“红码”顾客销售药品,应当指引有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购药顾客前往附近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就诊,指引“黄码”顾客到就近核酸检测点采样。发现“红码”顾客应当立即报告属地防控指挥办(社区“三人小组”)。 根据《指引》,中、高风险区域内↓ 零售药店应当暂停销售《目录》药品,直至解除风险管理; 如病情需要必须服用《目录》药品,请按照属地防控指挥办的规范要求用药或者指引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低风险区域内↓ 零售药店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做好购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 老年人、视力听力残障人士、没有智能手机等无法使用扫码的特殊人群,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协助登记,并同时登记同住人员联系方式; 零售药店应当指引购买《目录》药品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必要时指引顾客先开展一次抗原检测。 丨通过网络购买《目录》药品需登记信息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向中、高风险区域销售配送《目录》药品。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销售《目录》药品,应查验并确保购药人员的身份证件、电话号码、居住地址、健康码、体温、可疑症状等信息真实有效,留存查验证明,不得通过网络销售方式为发热人员代购《目录》药品;无法确保以上措施落实到位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目录》药品。 此外,《指引》明确,各地防控指挥办要统筹兼顾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和保障群众正常用药需求,不折不扣严格落实本指引各项要求,不得以各种理由“层层加码”和“一刀切”。要确保辖区零售药店正常营业,不得随意要求零售药店暂停营业或者暂停销售《目录》药品,确保零售药店哨点监测作用持续有效发挥。 编辑:谷雨 审校:x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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