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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熟?广场舞队长免费带团旅游​,结果……

2022-9-17 16:05|原作者: 广州日报

老年人退休后的生活多姿多彩

不少“老友记”会选择跳广场舞参与社交。

然而,本该互相关照的“老友记”

却打起了“熟人”钱包的主意

近日,佛山消委会

接到了一个疑似“杀熟”的案例


广场舞队长带队参赛
还免费做导游

王奶奶有个习惯,每晚都会去小区公园跳广场舞,一群银发“老友记”玩得很熟络,隔三岔五也会约着外出旅游。某日,舞队队长邀请王奶奶和其他队员一起去中山参加广场舞比赛,称无论是否获奖都有参与奖300元,并且表示自己是中山人,比赛结束刚好是周末,可以由她免费做导游带大家在中山游玩。出于对队长的信任,王奶奶一行人欣然报名参加比赛。


杀熟?“旅游”承诺货不对板


但去到中山后,队长的“旅游”承诺货不对板,王奶奶一行人只经过了景区门口拍照留念,剩下的行程被床上用品店、药店、厨具店等购物点占满。队长称自己认识店里的老板,购物可以非常优惠。王奶奶心动之下买了许多东西,回到家后与儿子提起此事。儿子起了疑心,上网搜索后发现王奶奶购买的商品实际价格高于市场价,怀疑受到了欺诈,于是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消委会提醒
不受理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投诉

佛山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向消费者了解情况。发现王奶奶是在异地(中山)发生消费,与商家发生生活消费纠纷应向商家实际经营地消委会进行投诉,于是指引其向商家当地消委会进行投诉。除此之外,佛山市消委会提醒王奶奶,要了解舞队队长的身份是个人还是旅行社的员工,如果是个人,个人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经营者”的属性,因此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消委会不予受理;如果队长是公司的在职员工,消费者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向公司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或者消委会投诉。


律师提醒
出游应当选择正规的旅行社

佛山消委会律师提醒市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法调整的对象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如果是个人之间的交易纠纷,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因此建议消费者提高警惕,在出游前应当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先行了解目的地的旅游指导价。到了旅游地点,购物时也应当理性消费,尤其是异地购物可能导致退换货物的不便,因此在购物时,要当场验看货物,无法当场确认质量等问题的,应当索要购物发票、保留购物小票,以便将来出现问题可以作为维权凭证。


编辑:谷雨

审校: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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