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4-4-14 11:22:59
|
杨雄的父亲杨三珠告诉记者,就等法院给个说法。如果法庭不回应打捞船头的申请,他将着手自费打捞,初步预计成本要200多万元,“哪怕卖房子,也一定要探明真相。”
一位参与刑事审判的法官曾私下向羊城晚报记者表态:“法院和此案各当事方都无利益关联,当年的审判全程欢迎媒体旁听和采访,秉承公开公正原则,终审维持了原判,表明两级法院的看法一致。”
石桂德在凌晨大雾中行船,操作不当偏离航道,当听到那声轰响时,石桂德的本能反应是:船撞了桥。甚至在第一次口供中,他也直接承认自己撞桥。但一审开始后,他翻供了,坚称船没有撞到桥,而是桥先坍塌压沉了船。
这个细节,对“6·15”案的民事诉讼部分同样至关重要。杨三珠认为,假如真是桥塌压船,那么他儿子杨雄不仅无需承担总值近2500万元的巨额赔偿,反过来还应向大桥业主索赔。
在船桥接近的一刹那,桥“正巧”垮塌?有没有这么巧的事?
实际上,许光玉也是无意间发现了这个可能。在对石桂德和值班水手的调查中,许光玉问:“(撞击时)你感觉震动大不大?”石桂德回答,没有特别大的震动。
航海专业毕业、当过引航员的许光玉当场警告石桂德:“你一定要说真话!”在许光玉看来,能把大桥撞倒,那一撞势必惊天动地。但石桂德坚持自己的说法。当班水手黄某也说:当时能见度很差,看不到是不是撞桥,但肯定没有明显的震动。
2010年7月本案刑事部分一审上庭作证时,黄某推翻口供,表示当时雾太大,并不清楚船撞上了桥,只是感到上面有东西落下来,压沉了船。另有一名水手黎某也当庭翻供:桥落下来之前,并没有感觉还有其他撞击。
除了石桂德、黄某之外,当时唯一在机舱的船员陆某在证词中也不能肯定船撞桥:“听到‘嘭’的一声,声音不是很大,感觉到船身有震动,但不是很厉害,三秒后听到一声巨响,船艉马上翘起”。
但是,也有不少证人确信船先撞桥,并成为法庭认定船撞桥最重要的证据。
在能见度不足50米的迷雾中,有没有“桥压船”的可能?律师开始逆向寻找几个垮塌桥墩的资料。
2 桥墩被撞桥墩原始数据
辩方律师苦寻不获
“每次上庭我们都重申这个请求,每次都无疾而终。”
律师们首先关注倒塌的23号桥墩。
从调取的1986年(大桥通车前两年)西江海图上,许光玉发现事故河道水深10米左右;而事故后的打捞沉船探摸报告却表明,事发河道水深近30米。“这相当于桥墩原本埋入河砂中桩基的20米,事故时早已经裸露在水中!”
变“薄”的河床、淘深的河道,会不会让桥墩不堪一撞、甚至不撞自倒?律师向相关单位申请调取公开所有垮塌桥墩——南主桥23、24、25号墩的设计图、地质勘探资料。“按照当年的设计说明,这些桥墩被要求‘按嵌岩桩设计,要求嵌岩深度不小于2米’。”
“即使河道被淘深,也基本不会影响坚硬的基岩,最多是弱化。如果桩基础嵌入基岩且够深,那么即使没有河砂的保护,桥墩也依然是稳固的;如果桩基础比较浅,就可能引发危险。”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桥梁工程专家向羊城晚报记者解释。
但相关单位只同意向律师提供部分资料,而拒绝提供原24、25号墩的地质剖面图(钻孔地质柱状图)、桩基设计图和倒塌后重建的24号墩地质剖面图(钻孔地质柱状图)等资料,只能从终审刑事裁定书《(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11号》(以下简称“终审裁定书”)中获得少量信息:24、25号墩分别嵌入基岩约3米、4米。完全达到设计深度。但律师认为,由于相关单位拒绝提供原始文件,就有理由怀疑这些数据的真实性。
公诉人则以大量材料证明,九江大桥并不是“豆腐渣”。首先,大桥竣工图和钻孔资料比对证明,23、24、25号墩都符合设计要求;其次,2003 年、2005年的两份大桥检测报告,都证实事故发生前大桥构造、工作性能良好;再次,2007年,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北主桥工程检测报告(倒塌的为南主桥)显示,北主桥第15-16跨经动静载试验,工作状态正常。因此,事故发生前后,九江大桥的“工作状态是正常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