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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牌非紧急公务 执法岂能先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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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1:13:21 | |阅读模式
    昨日我的微信朋友圈里有个话题挺有意思:交警抄牌时,把警车停在人行道,算不算违章停车呢?且有图有真相,是在禅城区汾江中路上,伊丹友好中心附近,警车标识高清、牌号无码。讨论的结果是,大家形成了个共识:抄牌应不属紧急公务,所以交警完全可将车停好了再来抄牌,不能执法违法。
    这让我想起近年来那几单跟警车违停有关的新闻。比如2012年4月,一辆警车在湖北襄阳某路违停时,就被辖区民警贴上了罚单。于是有了题为《巧遇襄阳交警执法动真格》的网帖,在几大论坛引发热议。后来有记者采访当值民警,对方毫不“谦虚”,表示这并非首例,以前处理的,只是网友没注意而已。同年2月,网络还曾一度热炒“陕西警车长沙违停”,引得@西安公安微博道歉,称将依法接受处罚。到2013年7月,安徽的宿松县也有三辆警车被市民拍照上网,并提出质疑:“违规公务车谁来管”,涉事的派出所后也在网上致歉,而当地公安局则决定要予以全局通报批评。再如今年1月,徐州一派出所的警车违法停车造成拥堵,导致市民不满,也被拍图上网。对此,警方发帖请求网友谅解,却又遭到强烈抵制,要求警方“将心比心”。而多位民警则辩称,停车难现象普遍存在,尚无妥善的解决方法。
    对比前述警车违停的四宗个案,我们发现:警方虽都知法犯法,倒也能闻过则改。这也就引申出一个新的问题:规范警车使用,何以就这般难?2006年11月,公安部出台了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其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由此可见,不受限制的前提是执行“紧急公务”。除外,最重要的就是,这一部门规章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不得违反“上位法”,比如《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
    有警察朋友可能会也引用前述规定的第二十三条来反驳我,因为其中列举的八种违规、应予处分的情形,都未包括违停。不过,也别忘了这里还有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如套用刑法“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试想,民用车违停都要挨罚,被授权执法的警车又岂能例外?再者,有开车的朋友想必更会吐槽,怎么才停就开罚了,这不成钓鱼执法、秘密执法了吗?何况,相关法律在处罚程序上也早有明确的前提,比如驾驶员在现场时,要认定违停就必须符合“无视交警口头警告,拒不驶离”。
    回到今天朋友圈里那谈资,从跟评的情况来看,在那地因“违停”而“中招”的车主真不在少数。如再温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可谓开宗明义:“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所以,本着良善愿望,我们也期待执法者们愿意接受:罚款不是立法的本来目的,维持交通秩序才是其终极要义,执法者更不能身先违章。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于 2014-3-20 11:13:54 |
执法违法,明知故犯。
发表于 2014-3-20 11:22:01 |
交警违法了,这样做
发表于 2014-3-20 11:23:03 |
这个问题有针对性啊,好
发表于 2014-3-20 11:23:18 |
应该人人平等
发表于 2014-3-20 11:23:38 |
不能有区别的对待
发表于 2014-3-20 11:25:30 |
发表于 2014-3-20 11:25:38 |
发表于 2014-3-20 11:26:05 |
本着良善愿望,我们也期待执法者们愿意接受:罚款不是立法的本来目的,维持交通秩序才是其终极要义,执法者更不能身先违章。
发表于 2014-3-20 11:26:09 |
本着良善愿望,我们也期待执法者们愿意接受:罚款不是立法的本来目的,维持交通秩序才是其终极要义,执法者更不能身先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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