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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被押期间签署多份文书,或将赔上全部身家,南海警方称将深入了解
内蒙古商人曾被南海警方拘押在此楼。
40岁的内蒙亿万富豪郑小平,帮佛山南海商人孙某联系购买煤矿,郑小平在收到5亿元后,却因各种原因买卖未能成功。此后仿若推倒了多米诺骨牌,他不仅身陷囹圄,还因此可能赔上全部身家。6月16日,其家属通过新浪微博@十亿赎金被警察绑架发布消息称,郑小平将“被迫”偿还10多亿,是遭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下称“南海公安”)“敛财式执法”。 据了解,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南海公安曾先后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郑小平实施刑事拘留,但都未获南海检察院批准逮捕。到2013年5月27日,又在本地一民房对郑小平采取监视居住。这也因此遭其律师及部分法律界人士质疑,认为有违新刑诉法。而在此前的4月28日,国内刑法学界三位顶尖学者樊崇义、赵秉志、陈兴良也为此案专门出具了一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结论是:无罪。
截至发稿,前述微博已被转发1200多次。@广东政法(新浪认证为广东省政法委、省平安办、省综治办、省维稳办、省禁毒办官方微博)也在第一时间@给佛山、南海两级公、检机关,但未获答复。昨日下午,南海记者就此采访南海公安相关负责人,对方称将待深入了解后再做答复。
起因帮买煤矿未成却已收5亿元
6月18日下午,中国信安国际投资集团(下称“信安公司”)在深圳一家分公司的副总经理罗瑞接受了南都记者的电话采访。自郑小平案发,他一直都作为公司方的代理人。
罗瑞介绍,信安公司主营业务是煤炭、酒店及地产。2009年3月,通过矿业经理张某,信安公司开始与锦州华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富公司”)洽谈购买其所持有的内蒙古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蒙祥煤矿”)的100%股权(后得知其仅实际持有股权为80%)。同年6月,双方商定华富公司以4.8亿元人民币将蒙祥煤矿100%的股权转让给信安公司,但不包括农民土地及地上物的补偿以及征地手续。征地费用及给当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费用,由信安公司负责。
时值煤价逐年走高,对郑小平及其信安公司来说,这笔生意的回报将十分可观。不过,这次郑小平并未直接出手拿下。可以想见的原因或是,公司资金面临压力。找个下家出手,也就成为最好的选择。
来自佛山南海的商人孙某通过朋友最终进入郑小平的视野,他与信安公司矿业经理张某联系,提出想购买蒙祥煤矿。据罗瑞掌握的情况,郑、孙商谈期间,郑小平曾明确告知此前与华富公司的约定价格,只是尚未签合同且未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的手续。
郑、孙此后谈判过程不得而知,总之最后谈妥的条件是:孙某将以9 .5亿元人民币(包括后期的各种费用)受让信安公司将得到的蒙祥煤矿100%的股权。
2009年10月28日,双方正式签订《准格尔旗蒙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不过,这份协议要生效,将取决于郑小平能否顺利拿下蒙祥煤矿。
到2010年1月,信安公司终与华富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很快给付了2000万元的定金。按协议,剩余款项将分期,最迟要2010年4月给清。
这意味着,郑小平在这桩买卖中实质上扮演的是吃差价的角色。于是,孙某在2009年10月也已支付给信安公司5000万元作为定金。
郑小平的代理律师陈科华表示,此后孙某再未依约付款。其间,孙某甚至还曾派人直接找到华富公司,想抛开信安公司直接买下蒙祥煤矿,但商谈过后,觉得费用或比从信安公司买下更多。因此,孙某只好再回头来履行与信安公司的《转让协议》。
双方都没有疑义的是,从2009年10月份至2011年3月份,孙某共陆续支付给信安公司5亿元人民币。不过,据称因孙某资金不够,其间曾多次逾期付款。另外,由于孙某直接找华富公司购买蒙祥煤矿,也引发华富公司单方抬高出让价,并拒绝再履约且不退还定金。
在这过程中,郑小平还意外获悉华富公司实际仅占蒙祥煤矿80%的股权,另外20%的股权是由第三人刘某持有。为了履行与孙某的协议,郑小平只好先出资9000万元人民币买下刘某所持有的20%股权。
罗瑞说,眼见买卖不成,孙某于2011年3月提出解除与信安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郑小平表示同意,并于当月7日出具了一份《退款承诺书》,表示将在当月30日前退还全部5亿元人民币,“应付给受让方的利息双方根据原协议约定另协商”。
后来孙某才知,除用于购买蒙祥煤矿的1 .1亿元,这5亿元实际上早已被郑小平用于其他使用。郑小平自己的说法是“进行了各种保值、增值的投资,并没有任何挥霍”。
不过,此后的退款并不顺利。当年5月,第一笔2600万才进入孙某指定账户。到同年7月,郑小平不得不再与孙某两次签订还款协议,将委托一外国商人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办理银行本票和不可撤销还款担保函给孙某,共价值3.7亿元(需扣除中间费用6000多万元)。
这些协议,最终还是落空。为还款,郑小平一度还去香港转让其个人持有的一家矿业公司的股权。
案发涉嫌合同诈骗检方终未批捕
到2011年12月,孙某终于等不了了。据知情人透露,孙某所给付给郑小平的5亿元,其中不少款项系来自南海本地的民间借贷,其利息也不低。
2011年12月19日,在孙某报案后,南海警方来到北京,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郑小平刑拘。
该案究竟应定性为经济纠纷,还是犯罪?案子到了负责审查的南海检察院,最终都要求退回补充侦查。连续两次退侦后,依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证据不足,南海公安于2012年3月19日对郑小平取保候审。
让郑小平的代理律师有点瞠目结舌的是,就在被警方羁押期间,郑竟签订了一大批未注明日期的文书,其中包括有委托孙某收债的授权书,还有担保还款书、承诺函等。
综合这些文书,截至2011年12月31日,郑小平已欠下孙某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10亿零6565万零920元(1,065620,920.00元),其中除约定将郑名下的两家煤矿股权作价8.8亿元,还承诺2012年4月30日前还清剩余款项,逾期仍未还清的,可处置其名下(或间接持有)其他7家公司的股权、资产等用来偿还债务。
在律师看来,这几乎已是赔上身家的结果。罗瑞介绍,在郑小平被抓后,公司多项业务陷入停顿,“因为是民企,成败皆系于老板一人”,更严重的是,一些债权方还找上门来,而更多的是债务难已收回。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一般是一年。这意味着,一旦警方未有确凿的证据,该合同诈骗案将被挂起,而郑、孙二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将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可起诉至法院要求执行还款、赔偿等。
不过,就在2013年1月,郑小平发现自己竟被网上追逃了,这次的罪名是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而经了解,其同案犯竟是自己的手下、矿业经理张某(至今仍未归案)。
到4月21日,南海公安于是再将郑小平刑拘。律师了解后得知,原来事情出在2009年10月28日签订的那份《准格尔旗蒙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当时签名的正是信安公司的张某,而其中还加盖了“准格尔旗蒙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而该公章并未依法在当地警方备案。
对此,郑小平辩称,这些都是由张某经办,自己并不知情。
让他有些庆幸的是,2013年5月27日,检察院对郑小平再次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争议突改监视居住仍是催要欠款
郑小平并未就此恢复自由。从拘留所一出来,他就被带到一陌生的民房。南海警方宣布将依法对其监视居住。依据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最长将不超过6个月。但信安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很快指出,郑小平的情况并不符合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其第一前提是必须符合逮捕条件,但南海检察院明明已不予批捕,警方又有什么依据随意扣人?”此后,律师开始向本地纪检部门、政法委逐级投诉,但都未获正式答复。通过向南海公安申请,郑小平的律师、亲人得以会见,但只见郑每次都苦笑:“没什么,就是说要马上见钱,见钱就可以放人。”
不过,警方对此未作置评。据了解,其间孙某也曾多次来监视居住地拜会郑小平,股权变现、债权追回等是他们的主要话题。
6月18日中午,南都记者也来到了郑小平的监视居住地。这是位于南海雷岗社区南约村的一栋民房,楼下大门紧锁,而其上多层都未见有人居住的痕迹。遥望六楼,安装有防盗门窗等。知情人说,在这里郑小平一日三餐都有专人送来,而一直看守着的则是两名协警。正午时分,骄阳灼人。那一片异常平静,没人会想到,这里正羁押着一个曾身家百亿的“囚徒”。
[人物档案]
郑小平,男,汉族,1973年出生,四川省蓬安县人(户籍内蒙古东胜区),清华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博士学历。现任中国信安国际投资集团董事局主席、总裁,北京内蒙古商会理事,北京鄂尔多斯商会副会长。曾获评“中国杰出企业家”、“内蒙古十大经济人物”等。
据介绍,通过中国信安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小平在20多个公司占有大额股份,其身家约有100亿元人民币。
[专家论证]
两宗罪都有疑问
4月28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为本案出具了《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具有重大的参考作用。
参与论证的专家包括:樊崇义(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该意见书认为,就现有材料反映的事实,依照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明确作出以下结论:
●郑小平主观上没有利用《股权转让协议》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合同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郑小平没有伪造蒙祥煤炭公司、莱富矿业公司的印章,而且莱富矿业公司刻制本单位印章的行为也不具有伪造印章的性质,郑小平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质疑]
1
监视居住是否合法?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郑小平的代理律师认为,郑都不符合以上条件。
2
警方非法插手经济纠纷?
据了解,最高检、公安部等曾多次下文,要求公检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
对此,@十亿赎金被警察绑架也在微博上提出质疑,认为郑、孙的经济纠纷已有切实解决,孙作为被害人的权益还可通过其他方式主张,警方不应再介入。
不过,该质疑被警方否认。在与律师沟通过程中,警方更声称是严格依法办案。
统筹:南都记者 邵铭
采写:南都记者 邵铭 门君诚
摄影:南都记者 张明术
日期:2013年6月19日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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