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跳槽去竞争对手公司,要向原东家赔钱?佛山中院近日判决一宗竞业禁止案件,现在南海一家陶机设备生产企业担任销售经理的翟某被认定违反协议,不得不面临48000元的罚款。
事件:销售经理跳槽,公司要求赔偿
翟某原是佛山某机电有限公司担任湖南、江西片区的销售经理,在入职时,与企业签署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双方约定,终止劳动合同后,翟某两年内不可任职同行业企业同类岗位或担任顾问。如果违反协议约定,公司有权视情节要求其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0万元。相应地,如果翟某辞职,原公司将以其在公司收入的1/3支付补偿费用。2013年4月,翟某辞职离开,同年5月入职佛山另一家同行企业。翟某原公司随即要求翟某履行协议,南海区劳动仲裁中心综合双方协议中的补偿金数额等因素,裁定翟某支付48000元违约金。此后双方开始对簿公堂。
翟某不服裁决,提起上诉。他在上诉中称,双方签署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存在许多的不公平,例如只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却没有就补偿费的标准进行明确约定,而且要求必须回公司领取等。南海区法院一审时以违约金数额过高、经济补偿标准没有经过双方同意等原因判翟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然而公司并没有接受这一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该公司认为,如果法院认为违约金额过高,可以进行调整,仅以违约金数额过高就认定赔偿条款无效有失妥当。另外,既然双方签署了协议,补偿标准自然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这些都不足以构成判定双方协议失效的条件。判决维持劳动仲裁机关的裁决。
法院:补偿不满意,协议仍有效
在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中认为,翟某作为销售经理,掌握着公司客户名单、营销计划等经营信息,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公司可以与翟某进行竞业限制的约定。另外,如果翟某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认为公司支付的补偿太低,可以申请法院予以调整。虽然双方签署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中有些条款存在瑕疵,容易引发纠纷,但劳动者应该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调整来保护自身利益,双方协议作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依然有效。翟某离职不足一月就入职与原公司经营范围类似的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翟某应履行仲裁机关的裁定,支付48000元违约金。
佛山新健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卢祖宁表示,竞业禁止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佛山关于竞业禁止的诉讼有所增多,但作为企业一方胜诉的很少。竞业限制的含义是,劳动者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单位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为劳动者所侵犯。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又限制了劳动者的权益,因此要求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很多企业在此类案例中败诉,就是因为没有支付补偿。
其实从对于真正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来说,如果发生泄密事件企业的损失会很大,甚至丧失核心竞争优势,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而商业秘密的维权成本很高,竞业禁止是企业的一个重要保密措施,虽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但其成本可能要远低于发生泄密事件的维权费用,更低于员工泄密可能带来的损失。”卢祖宁提醒,员工一定要注意遵守自己跟单位签署的竞业禁止合同及附加协议,否则会导致需要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而企业在招工时,也要留意招聘人员有无签署过竞业禁止协议。“如果明知其负有竞业禁止协议还聘用,可能也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来源:佛山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