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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一孕妇上班时不适,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医生告知有流产风险后仍出院,一周后再次住院流产了,她申请工伤但被未被人社部门认定,于是将人社局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发现,该孕妇流产是由于其自身原因而不是工作原因所导致,遂驳回了孕妇的诉求。律师提醒,按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流产的,才能算工伤。
事件经过
孕妇上班时不适
治疗后仍流产
据了解,阿红(化名)是佛山某陶瓷公司的员工。2014年4月,阿红到禅城一家医院检查时,医生诊断其已经怀孕12周。事实上,当时阿红还带着节育器。
2014年4月29日10时20分左右,阿红在公司展厅样板间整理样板的过程中,突感身体不适,随即被送往医院诊治。医生诊断阿红的病情为:1.晚期先兆流产;2.宫内节育器;3.中央型前置胎盘状态。
住院了几天后,阿红病情暂时稳定,并要求出院。医生告知阿红,前置胎盘状态依然存在,可能会出现反复流血,导致感染,炎症可刺激宫缩,并最终可导致胎膜早破、胎儿流产或早产等情况。然而,阿红最终还是选择了出院。一周后,阿红因流血再次前往医院。过了几天,胎儿还是没能保住,她最终选择了药物流产。
法院判决
因自身原因流产的 不属于工伤
阿红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需要,蹲着整理样板砖而其流产的,应属于工伤,于是她于同年5月29日向禅城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下称禅城区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同年6月6日,禅城区人社局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阿红流产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阿红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于是,阿红将禅城区人社局告上禅城区法院。
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阿红的产前检查记录手册、出院记录、出院证、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可知,阿红是带着节育器怀孕,虽然其是在工作的过程中突感身体不适被送医院,但入院及出院诊断均为晚期先兆流产、宫内节育器、前置胎盘状态。因此,阿红流产完全是自身原因所致;同时,没有证据证明阿红流产是在上班时受到事故伤害导致的。综合案情和证人证言,法院认定阿红流产,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遂驳回了阿红的诉求。
律师说法
工伤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地点、原因
工作时流产是否算工伤?记者就此询问了相关律师。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蔺存宝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工伤认定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出现的伤害这三个条件。本案中,该孕妇的流产虽然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这两个条件,但其流产并非工作原因所致,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求。
蔺存宝表示,工作时流产是否算工伤有一些争议,要看当事人具体的情况。一般而言,需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尤其是流产原因要根据医学签定作为证据。不过有些特殊的孕妇群体,比如公交车女司机、媒体女记者,其从事的职业比较特殊,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认定还需具体分析。如怀孕的女记者在采访时,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而是因为遭受到外力因素导致流产,一般可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女记者是在家中写稿时流产,就要看其流产原因,以及其单位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方面的相关制度规定,综合这些情况才能作出认定。
来源: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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