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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一车主“较真”,法院判交警补发年审标识
很长一段时间,众多车主对年审需“搭车”处理交通违法记录习以为常,然而在禅城,车主陈女士却“较真”了一回:年审和“处理违章”是两码事,并将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
制图/曾玉婷 昨日,案件一审结果传来:市交警支队被法院认定“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需为陈女士补发年审标识。值得关注的是,这一纸判决下来,佛山本地业已形成的“先处理违章再年审”的规则共识,极有可能被打破。
事起:
违法记录没消除不给年审
据车主陈女士介绍,去年10月,她委托机动车检验服务公司为其小车办理机动车安全测试,并通过所有检验。但出乎意料的是,她遭到车管部门拒绝年审,原因是从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10月29日间,其小车有16条交通违法记录尚未处理。
陈女士却称,此前从未收过任何交通违法通知书,而这些交通违法记录多是小车未及时年审上路“被拍”。为使小车尽快合法上路,陈女士于11月14日下午再度前往市车管所办理年审。她先后提交了小车的车船税收款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资料,然而对方依旧回复:该车仍处于违法记录未处理状态,禁止办理年审。
为此,陈女士将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她认为,机动车检验属于安全技术检验,处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检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也不是机动车检验的必要条件;市交警支队要求年审附加交通违法行为的审查属违法。
交警:“年审先销违章”有法可依
市交警辩称,对陈女士小车作出不予年审的决定,车管部门在办理行政业务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其中,车管所在接收陈女士提交的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等文书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提供的材料及车辆进行审查。但经过审查发现,陈女士申请检验的小车有16宗交通违法记录没有处理,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的不符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情形。
法院:
部门规章不能逾越交通法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交通法》已明确规定,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陈女士已提交机动车行驶证、车船税收缴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资料,已具备法律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条件。至于交警提出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小车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前不予年审的说法,只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
法院强调,车管部门核查发现机动车存在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可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不应以此作为年审条件。因此,市交警支队拒绝为陈女士小车审验属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据此,禅城法院一审判决市交警支队需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发给陈女士检验合格标志。
【记者调查】
“年审先处理违章”
规则或被打破
记者调查发现,就在陈女士起诉甚至胜诉之际,很多车主仍遵循着“要年审先处理违章”的规则共识。
昨日,记者在位于桂城南一路的机动车咨询服务公司看到,汽车年审流程表赫然写明:检测尾气-违章记录查询-外观-上线总检测……公司负责人谭均希表示,现在公司为客人代办年审,都是先看有无违法记录,如有则要先处理掉,“否则到交警那办不了年审的”。禅城汾江路一家机动车业务代办点的负责人戴女士坦陈,没有违法记录是汽车年审的一个门槛,此举是否合法她“不太清楚”,只知是交警部门规定。
对此,业内资深人士冯长光表示,长期以来车管部门规定“年审需先处理违章”,已成为年审市场的规则共识。但如果法院判决说这是违法,那意味着规则很可能被打破,因为交警做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专家说法】
执法未必都合法
民众要学会“用法”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表示,机动车年审是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强制保险等进行检验,机动车违法行为则是机动车驾驶人所致。对驾驶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是否合格,应否给机动车发放年审合格证,并无任何法律关系。
本案中,正因为陈女士“执着”用法,不使法律游离在社会机体之外,才打破了公安车管部门的“不依法行政”格局。童之伟因此认为,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其意义绝不仅只是号召民众守法,更重要的还要教育民众“用法”,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来源: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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