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公饼”是佛山传统名点之一,因它是由一盲人创制于清嘉庆后期(1796一l820年),因而得名盲公饼,距今已有200多年历史。
新中国成立后历经公私合营、改制等过程,至今由合记公司唯一传承、唯一生产。2000年及2002年,该公司先后获得“盲公牌盲公”及“盲公”商标,该两商标均被评为“广东老字号”、“中华老字号”。
(网络截图) “佛山公”始于清代咸丰年间陆氏人家的饼店,位于永安路北边,尤以芝麻饼闻名。据资料记载,“佛山公”名字来源于籍贯南海县的晚清著名小说家吴研人,他曾取笔名“我佛山人”,非常喜欢佛山芝麻饼酥的风味。
陆氏后人成立联记饼家经营佛山公品牌,新中国成立后停业,1982年成立联和公司,2010年成立直营店沿用“佛山公”的名字,2013年取得“佛山公”商标。
佛山老字号“盲公饼”,将同样历史悠久的“佛山公”告上了法庭。这两家都源于清代的“老人家”,起纠纷的理由很“现代”,“盲公饼”方面称,“佛山公”所开的网店上,在盲公饼产品的图片和文字上多处显著标注了“佛山公”商标,致使公众造成了误解。据了解,该案将于今年3月11日在南海法院审理。
上周,位于佛山市南海的联和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联和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陆鉴标收到了南海法院寄来的诉状。他们成了被告,原告方则是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下称合记公司)——佛山老字号“盲公饼”的生产厂家。
联和公司缘何成为被告?问题出在他们的网店。去年“双十一”购物节当天,合记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登录了淘宝网站,并输入“盲公饼”,在“所有宝贝”下的选项中点击佛山公特产,对相关的图片、网页进行浏览、截图取证。
合记公司在起诉状中称,联和公司在天猫商城中开设“联和食品专营店”销售“盲公饼”,其在展示的“盲公饼”产品多处显著标注“佛山公”商标,并且使用“佛山公特产旗舰专卖店,由厂家直接供货”等虚假描述、宣传用语,致使公众对其销售的“盲公饼”来源误解为“佛山公”。
两“长者”过招
“佛山公”:从来没想过搭“盲公饼”的便车
记者昨日登录“联和食品专营店”的网店发现,在该店所销售的合记盲公饼中,其商品的备注写着“【佛山公特产】合记盲公饼320g/袋佛山特产”的字样,而在相应的盲公饼外包装的展示图片中,其左上角的确印着“佛山公”的商标。
对于成为被告,陆鉴标一直喊冤。“我们一直都只是想通过自己的经营,努力去宣扬佛山文化,推销佛山的特产,合记公司却在完全没有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就直接将我们告上了法庭,我感到非常不理解。”
陆鉴标称,他们的“佛山公”也有很深的历史沉淀,他们从来没想过沾盲公饼的边,搭盲公饼的便车。至于受争议的那张照片,他说,在图片的角落上标识“佛山公”,基本上他们卖的所有特产,都是这样处理的,就是给消费者对于店铺的一个总体印象。因为网上卖盲公饼的店铺不止一家,他们只是想让网上的消费者在浏览商品的时候,能够与其他店铺所卖的盲公饼区分开来。
“其他的店铺都有类似的标识,这是网店的惯常做法,在服装、皮包等的销售领域也有,我们不认为这是侵权行为。”陆鉴标补充说。
“盲公饼”:“佛山公”“傍大牌”侵权行为已久
合记饼业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黄伟昨日向记者表示,此举是因联和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侵权行为后作出的无奈之举。
黄伟称,佛山公特产店成立后,对于合记盲公饼的侵权行为已久,长期以来都“傍大牌”,打擦边球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期选择告到法院,主要是因为两个导火索:一是去年合记盲公饼面临从原址搬到新址的艰难时期,“佛山公”的一个举动令合记难以接受。“佛山公特产店在他们门口写了一块牌子:支持盲公饼搬迁,每卖一包盲公饼就捐一元给合记搬迁。但他们当时根本没有征求过我们的同意,甚至没有告知我们。其实是打着支持盲公饼的旗号来促销,这种方式令我们难以接受。”
其次,佛山公特产店的网店,多处标注“佛山公”商标误导消费者,也让合记公司“忍无可忍”。“盲公饼200多年的老字号品牌,是我们多年来苦苦经营的,但佛山公在网店上直接打上‘佛山公特产’等字眼,会误导很多消费者。”
黄伟还表示,选择将佛山公告上法院,并不是为了让对方赔偿什么,而是为维护苦心经营多年的老字号。“盲公饼不但是我们合记盲公饼自己的,更是佛山的传统历史文化,佛山的一个文化符号,这样淡化地方老字号的行为,我们要阻止。”黄伟说。黄伟希望“佛山公”方面能消除此前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他还称,“无论官司要打多久,我们都没问题”。
律师:案件复杂 谁是谁非要法院来审查
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蔺存宝表示,就本案来说,一个网店在自己销售的物品的图片上打出店铺的商标,那也可能属于法律上所说的“服务商标”,这种代表服务主体的商标本身问题不大。
但是问题在于本案中除了图片上的“佛山公”商标外,还有“佛山公特产”的文字注解,这就让案件变得复杂起来,最终谁是谁非只能由法院来审查。
蔺存宝表示,该案给人带来两个警示:一是目前众多的地方特产除了给生产销售者带来利益外,也是一个地方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最好有一些协议或者说事先的共识,对于利益的分成、商标的使用作一些约定,才能保证传统文化更好地传承下去;二是对于网上的店家来说,这种印上“服务商标”的做法虽然很普遍,但是还是得和生产方事先商量好,同时在使用时避免文字上的混淆,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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