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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醒广大车主,在经营性停车场停车付费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
信息时报见习记者 唐振中 摄
记者昨日从佛山市政府网站获悉,《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办法》提出,经营性停车场若不提供发票,驾驶员可拒绝支付停车费;大型公共场所、主要旅游景点应设置残疾人专用泊车位。
对场内设备有明确要求
《办法》指出,全市停车场所将被分为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经营性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及临时停车场五大类。可将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及人防等地下空间,开发用作公共停车场建设,但在改造前必须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除积极扩大停车场所数量外,该《办法》还对停车场内的设备有了明确要求,指出停车场应配备照明、通风、消防、排水、防涝、安保、标志、标线等设施,并有管理人员负责其正常运转。大型公共场所、主要旅游景点应设置残疾人专用泊车位,有条件的停车场还应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备。
为拓宽停车场所建设资金渠道,《办法》建议各区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安排专项资金,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停车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政府可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经营性停车场明码标价
《办法》指出,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区域、时段、路内外、室内外、功能、车型等因素,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制定分类收费标准。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明码标价,并在停车场入口处设置标价牌。
而针对路内停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还要会同公安、规划、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对路内停车位的设置、使用和收费情况进行调整。该文件明确规定,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及已建成并能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半径200米内都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
《办法》提醒广大车主,在经营性停车场停车付费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无收费证明或不给发票的经营停车场,驾驶人可拒绝支付停放保管服务费,并可向价格部门或税务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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