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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条人命、6年等待,九江大桥坍塌案终于有了最终“说法”。今天上午10时许,备受关注的九江大桥坍塌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宣判。肇事船长石桂德因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并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处刑6年的判决。二审法院认为,石桂德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事发于九江大桥扩建工程施工期间,又是洪汛期,相关单位没有严格按照桥梁工程施工要求在施工地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事发负有间接责任,可酌情对石桂德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石桂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二审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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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有无碰桥?
上诉中,石桂德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船碰了桥并使桥倒塌。
对此,二审法院查明,石桂德以往的多次供述与本案10多位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船因偏离航道而碰撞了九江大桥桥墩的事实。
法院认为,石桂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合法?
石桂德及其辩护人提出,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及广东省安监局分别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不合法,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二审查明,上述单位制作的事故调查报告,对事发的原因作了界定。上述各部门均是国家行政机构,有权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原判采信相关调查结论并无不当。
九江大桥是否短桩并存在自行倒塌的可能性?
石桂德及其辩护人提出九江大桥存在短桩及重大安全隐患,存在自身原因倒塌的可能性问题。二审判决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说明。
法院认为,相关检测报告证实九江大桥在事故发生前后,其性能良好,工作状态正常,力学性能满足原设计要求。
裁定还称,九江大桥自1988年建成通车以来,未出现影响桥梁结构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案事发在凌晨5时许,通过桥面的车辆较少,没有达到大桥的极限汽车承重荷载。石桂德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观点,法院不予采纳。
羊城晚报讯记者董柳、通讯员杨晓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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