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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规定:随团出游不再有购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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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08: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一”长假将至,不少市民将出游作为度假首选。如果随团出游,导游索要小费,还带往购物点强制消费,你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在10月1日正式实施,昔日强制消费、“零负团费”、“随意转包”等旅游乱象将有望得到遏制。 昨日,记者走访市区旅行社,已难发现“零负团费”游踪迹,不过,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市民出游仍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一旦权益受损,还需理性维权。
  旅游投诉索赔有法可依
    条例摘录:“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昨日中午,趁着中午休息,冯均来到禅城广之旅旅行社,详细了解华东游的行程。冯均想趁国庆假期带着老婆孩子出去散散心。然而在他看来,旅途中除了欣赏美景、放松心情,随之而来的种种烦心事似乎不可避免。比如班车晚点怎么回酒店、景区关门如何索赔、餐饮标准不达标如何处理……冯均担忧,如果出了问题,将严重影响旅游质量。
  在旅行社,另一市民袁女士告诉记者,她曾参加其他旅行社的桂林三日游,途中出车祸伤了右腿,当要求旅行社赔偿时,对方却耍起太极,与地接社、客运公司等互相推诿,最后她只好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一位业内人士坦陈,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最被旅游消费者诟病的问题。当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时,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
  新旅游法的出台,将让消费者挺直腰杆。因为其中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坚决对“零负团费”说不
  条例摘录:“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新的旅游法最受公众关注的,莫过于取消“零负团费”游。昨日下午,记者走访市内多家旅行社,已难觅“零负团费”游踪迹,甚至“低价游”、“至抵游”等项目,也已不多见。禅城广之旅旅行社经理关宇通坦陈,“零负团费”这招已经行不通了。
  在新旅游法颁布前,一些旅行社为获取利润,将旅行团层层承包,或者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租、出借给一些没有资质的“黑旅行社”甚至个人,这是“零负团费”的原因之一。针对旅行社以低价招徕旅游者,再通过诱骗、欺骗的方式强迫消费者进行消费,新旅游法明确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导、诱骗消费者,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强迫购物。
  由于这类线路的取消,关宇通承认,团费上调在所难免,其中又以东南亚线路的变化会大一些,国内线路则以华东和云南游变化相对较大,“价格虽然上调,但至少市民可以收获纯粹的出游乐趣,综合成本其实还是划算的。”关宇通说。
  不过,有业内人士还是提醒市民,“零负团费”游被禁止,仍不排除部分旅行社仍顶风作案,市民选择出行时仍需注意,时刻牢记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如果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而根据新法,游客如果发现旅行社违规,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游客可不看导游“甩脸”
  条例摘录:“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被吊销导游证三年不得重新申请;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
  说到导游的素质,冯均有着深刻记忆,一次游云南丽江时,在郊区一购物点,见游客没购买多少物品,导游竟不让车开动,双方为此引发口角,最后导游更宣布拒绝带团,尽管随后经过协商,但导游仍不时口出恶语。
  其实,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这样的纠纷已是司空见惯。纠纷背后,反映的是处于旅游行业利益链末端的导游,承受着巨大生存压力。因为部分旅行社有这样一种“潜规则”:每接一个团,导游没有导游费,反而要上交旅行社几千甚至上万元。
  拥有7年导游经验的许惠君坦陈,在这样的运作模式下,一旦游客不购物,不进自费景点,导游拿不到回扣,就意味着在这一趟导游服务中,导游不仅没有劳务费,反要赔钱。
  此次新旅游法的出台,对导游“甩脸宰客”现象予以严令禁止。游客如果遭遇同类情况,可即时向旅行社或当地旅游监管部门投诉。按照新法,导游如果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将被吊销导游证三年不得重新申请。
  与此同时,为保障导游的权益,新旅游法还规定,对于代理包价旅游的,在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注明导游服务费用。“这能遏制导游买团、赌团的行为,而且从法律上明确了导游的合法报酬。”许惠君肯定道。

  出游需防七陷阱
  一、对景点设施、参观项目有不实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
  二、游客在旅游中所住酒店、乘坐的交通工具、用餐的档次比旅行社承诺的标准低;
  三、旅行社减少合同或承诺约定参观的景点,或将路途时间计算成旅游时间;
  四、游客到景点后,导游将团队转给当地旅行社再次收费,或与其他旅行社的团队拼成一个团,减少旅行社费用,增加旅游人数,影响旅游质量;
  五、以聘请当地车辆、人员等为由,再次重复收费,或以增加景点为由,向游客收费牟利;
  六、强制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否则服务打折;
  七、任意改变旅游路线,减少旅游时间。
  维权可循四途径
  游客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从而选择维权途径,其中有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
  1、首先可通过与旅行社方面进行协商,摆事实、摆证据,据理力争,争取将纠纷化解;
  2、双方协商不成,可及时与当地消委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行业协会等提请调解;
  3、消费者还可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消费者如果认为自己充分掌握侵权证据,最终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佛山日报)

发表于 2013-9-27 08: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庆出游价钱又要升啦!
发表于 2013-9-27 08: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购物点  旅行社米少赚D  始终又米要系我地个荷包度摞翻!!
发表于 2013-9-27 08: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心觉得 搞甘多做咩啊!
发表于 2013-9-27 09: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保证公共场所文明
发表于 2013-9-27 09: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我们刚咨询旅行社,强制购物是没有了, 规定是严了,不过价格也立马涨了。
发表于 2013-9-27 09: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好事情啊!
发表于 2013-9-27 09: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阳妹妹 发表于 2013-9-27 09:25
昨天我们刚咨询旅行社,强制购物是没有了, 规定是严了,不过价格也立马涨了。 ...

而且明确告诉我,涨价的原因就是新旅游法的出台。
发表于 2013-9-27 09:25:51 | 显示全部楼层
①禁止强制购物;②取消自费项目;③不得索要小费;④杜绝“零负团费”;⑤景区门票涨价要举行听证。新《旅游法》将于10月1日开始施行
发表于 2013-9-27 09: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去玩最紧要系玩得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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