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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强卖 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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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6 09: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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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了期房收楼时竟多出一间房,开发商要求业主再花8.6万元购买。本地一业主近日就碰到了开发商如此“强卖”行为。最终,业主诉诸法律,法院判解除买卖合同。

离谱:开发商强卖钢结构房间

    2010年1月,蔡女士选中了禅城区普澜路一套在售期房,并按约定签购房合同、付首付后,银行也足额放贷完毕。2011年7月期房收楼,蔡女士未装修和使用,并每月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118元至今。

    一直到今年4月,开发商通知蔡女士来售楼处办房产证,不过竟另外提出了一个“条件”:需要再支付约8.6万元。原来蔡女士购买的这套顶楼房屋的天面,还有一个钢结构的房间。开发商告诉蔡女士,必须将这个7.1平方米的房间一并买了,否则不给办房产证。蔡女士当场予以拒绝,并提出退房。但开发商一直未予答复。近日,蔡女士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开发商行为构成违约

    在法庭上,开发商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已有对房屋交付面积多出预售面积的处理办法:实测计价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超过3%时,买受人不退房,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按半价由买受人承担。因此,蔡女士需按合同建议补齐多出面积的房款。

    但蔡女士认为,当初买房合同约定只买16楼的房屋,为住宅、属钢筋混凝土结构。现在要她多买的天台上房间是钢结构。开发商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当初签订的合同条款。

    禅城区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已经对房屋交付面积差异进行规定,但是上述合同约定均指16层房屋,关于面积差异处理也应限于16层房屋,而此案中,房屋出现面积差异,是因为开发商要将天面的钢结构房间一并销售,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造成蔡女士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蔡女士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开发商返还蔡女士购房全款、至今每月支付的物管费、水电费,以及赔偿蔡女士购房款的利息,并协助蔡女士办理退还物业维修基金、契税。

律师:

开发商做法

明显是强卖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误差的解决办法为准:超出3%时,买方有权退房。买方不退房的,超出面积3%以内的由买方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企出。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欧阳律师表示,一般情况,房企都会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为标准,或略加修改,在购房合同中拟定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如实测面积出现误差,买房者应该遵守双方签订买房合同中规定的处理。但本案中,开发商将多出的一层“搭售”,已经算强卖行为,违反了合同,因此,购房者有权申请解除合同。

    那购房合同中拟定的面积误差处理方式,仅对开发商单方面有利,对消费者不利怎么办?欧阳律师表示,除非有法院等权力机构认定该合同无效,否则双方仍要按照合同规定方式处理。

(佛山日报)
发表于 2013-10-16 10: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伤全体出门被。。。。。。{:soso_e111:}{:soso_e151:}
发表于 2013-10-16 14: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屌丝跟土豪斗,斗得过吗{:soso_e134:}
发表于 2013-10-16 14: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都这样说了,可以直接告开发商了。
发表于 2013-10-16 14: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逼良为娼{:soso_e141:}
发表于 2013-10-16 14: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唔告距就有鬼了!{:soso_e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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