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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系他人盗取的QQ号码,仍予以收购倒卖牟利,终身陷囹圄。近日,陈某等7人分别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至100000元不等的刑罚。
现年23岁的陈某系浙江瑞安人,初中毕业就外出打工,平时没事干的时候,总是喜欢上网聊天。在与他人网聊过程中,陈某发现有不少人愿意出钱购买QQ靓号,他想起曾在网上看见有人大量“批发”来历不明的QQ号,遂动起了歪脑筋,想抓住好不容易发现的“商机”。
2012年4月份,陈某通过网络,从黑客“轻工哥”、“一条枪”处买来大量的QQ靓号,通过重新整理后重复多次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初尝甜头后,因为来钱快且轻松,陈某索性辞去了原来的工作,一心在家发展自己倒卖QQ靓号的“事业”,并积极拓展营销渠道,发展了欧阳某某、宋某、姚某等6人成为其下线。经过一年的苦心经营,陈某已“顺利”成为该销售渠道中的一级代理商。
2013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在陈某家中将其被抓获。随后,其他犯罪嫌疑人也相继归案。至案发,陈某倒卖QQ号码,非法获利八万余元,欧阳某某、宋某、姚某等6人也分别获利数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和欧阳某某、宋某、姚某等7人明知QQ号码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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