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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老赖”如果仅仅有唯一一套房产的话,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了保障其居住权,该房子是不能拍卖的。这种情况,使得不少被“老赖”拖欠巨款的申请执行人只能“望楼兴叹”。昨日,佛山“法律职业共同体”开始了“首秀”,对于这一话题,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专家和当事人一起坐下来探讨。
案情:“老赖”欠款9年仅一套房产
吴某军于2001年到佛山做生意,随之认识了被执行人温某辉。同年7月份,温某辉以借钱买房为由借取吴某军2万元,而且还有7万元的货款都进到温某辉的口袋里。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温某辉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某军74027元,并自2004年3月31日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人预交的受理费2723元。因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5年6月16日吴某军向南海法院申请执行。
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温某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某小区的房产和单车房,除此之外,再无发现温某辉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温某辉随后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温某辉认为该房是其唯一居所,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无奈:中院认定唯一房产不能拍卖
南海法院认为,温某辉与现妻分别生于1971年和1978年,没有证据证明二人有任何影响其劳动能力的缺陷,其完全可以通过合法劳动解决自身生活以及抚养儿女、赡养父母的问题。因此,在依法审查被执行人一家的实际情况,留给其必需的生活用品及酌情决定是否为其保留一定时间内租赁房屋的款项下,裁定驳回温某辉请求停止拍卖执行房产的申请。
温某辉随后向佛山中院提出复议申请。佛山中院审理认为,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温某及其妻子均有劳动能力和被执行人温某辉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其前妻承担相应抚养责任为由决定对被执行人温某辉及其家属共四人居住的房产采取拍卖等处置性措施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最终裁定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但可以继续查封。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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