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记者刘艺明)被指控雇凶砍杀“奸夫”,顺德富商区润华在四年间经历了五次判决,从无罪变有罪,又从有罪变无罪,他因此共被限制人身自由1187天。在此期间,一场场罪与非罪的官司彻底改变了他的生活,在省高院还他清白的那天,他甚至已经刑满释放了近五个月。记者昨日了解到,近日佛山中院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区润华人民币28万余元,并以口头方式向其赔礼道歉。
案情:
富商被控雇凶砍杀“奸夫”
区润华1968年出生,是佛山市南海区华图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据媒体报道其身家有数亿元。被害人叶某杰曾在市区经营一家娱乐场所。
据公诉机关当时的指控,2006年2月底,区润华得知妻子李某有外遇后,与其弟弟区润文商议找人报复李某的情人叶某杰。之后,区润华和区润文约见朱志勤密谋报复之事。2006年5月10日凌晨3时许,在朱志勤的指使下,李勇和另一名男子在福宁路持刀追砍叶某杰,但被叶逃脱。
同年11月12日凌晨3时许,李勇、郑相阳跟踪到叶某杰等人后打电话通知朱志勤,朱志勤即纠合林涛赶到现场与李勇、郑相阳汇合。当天凌晨4时许,当叶某杰与朋友消夜后走到一家粥店门口时,郑相阳上前用带备的胡椒喷雾剂喷射叶某杰的脸部,李勇、林涛则各持一把砍刀对着叶某杰的手、脚等部位猛砍13刀,致叶某杰死亡。区润文事后付给朱志勤人民币23万元作为报酬。
争议:他有否授意不再教训受害人?
在案发后,相关的涉案人员悉数被抓获,并被指控故意伤害等罪。随后,欧润文被判有期徒刑13年、林涛、李勇被判无期徒刑、郑相阳被判有期徒刑,他们的案件也很快被“盖棺定论”。不过,就区润华是否有罪,
则存在众多争议,关键点就在于第一次砍伤叶某杰后,第二次伤害是否为连续的犯罪,区润华是否知情。从2008年至2010间,禅城区法院两度判决其无罪,但佛山中院则两度判决其有罪。
据了解,在第一次伤害事件发生后,区润华的妻子曾责问区润华,叶某杰受伤的事情是不是他干的,并强调全家正准备移民国外,不要搞出事。同年5月下旬,区润华把区润文、朱志勤叫至区润文在南海区九江的工厂办公室,对他们说,为了不影响移民,不要再“搞”叶某杰。区润文、朱志勤当场表示同意。不过,此后区润文瞒着哥哥,仍多次叫朱志勤继续。
对于区润华是否有叫过弟弟不要再教训叶某杰,控辩双方在多次庭审中曾激烈地辩论过。检方表示,朱志勤在口供中曾明确表示后来区润华又重新叫他去故意伤害叶某杰,因而区润华本身就是策划者;即使后来区润华有向区润文等人说过不要再“搞”叶某杰,但是他却没有采取有效的方式去阻止事件的发生,因此,区润华本身应该是有罪的。
高院:两次伤害相互独立他是无罪
2012年12月,省高院对此案作出再审。2006年5月底区润华明确要求区润文、朱志勤停止伤害叶某杰,此后区润华没再参与伤害叶某杰的事实。朱志勤的证言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且朱志勤在再审阶段的供述已予以否认,因此法院不予采纳。两次伤害行为相隔半年,第二次伤害行为区润华既没参与,也不知情,因此认定是一个整体、连续的事实缺乏证据证实。
省高院再审后指出,区润华与区润文、朱志勤共同实施了2006年5月10日对叶某杰的故意伤害行为,该次伤害行为尚未达到轻伤以上程度,不构成犯罪;2006年11月12日对叶某杰的第二次伤害行为系区润文、朱志勤等人实施的,认定区润华参与该次犯罪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据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高院判处区润华无罪。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国赔:
佛山中院道歉赔偿28万
区润华由于其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前于2012年7月30日刑满释放。今年8月12日,区润华向佛山中院申请国家赔偿。区润华要求赔偿其被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人民币15.7万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万元,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佛山中院审查认为,区润华共被限制人身自由1187天,并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记者昨日获悉,近日佛山中院就此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区润华的国家赔偿金为2012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人民币182.35元乘以其被限制人身自由1187天,即人民币21.6万余元,而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人民币6.5万元,共计赔偿人民币28万余元,并以口头方式向区润华赔礼道歉。
回顾:
四年五判 区润华的无罪之路
1)2008年5月19日,禅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证据不足,判决区润华无罪;
2)2009年1月22日,佛山中院发回重审后,禅城法院再次一审判决欧润华无罪;
3)2009年7月15日,佛山中院二审认定区润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4)2010年12月2日,省高院指令佛山中院再审后,佛山中院维持其原来的刑事判决;
5)2011年4月15日,省高院决定提审案件;2012年12月18日,省高院作出刑事判决,宣告区润华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