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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多晚,出车到大沥的多辆出租车都遭抢劫,而报警者都称嫌犯是两名外籍男子。这是发生在2012年6月中旬的系列案。昨日,记者从法院公开的判决书获悉,两名尼日利亚籍男子一审已被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一年,且都被并处罚金、驱逐出境等。
持菜刀抢劫凌晨作案
佛山市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初,被告人约翰因缺钱,遂向被告吉姆(化名)提议一同抢劫出租车司机。两人准备了菜刀和匕首,假意租车,待车行至偏僻路段后,持刀威逼出租车司机交出财物,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
2012年6月18日5时许,二人在黄岐南村大同西区某地正欲实施抢劫,恰被巡逻的民警擒获。
最先遭抢的龙某回忆,事发当天5时许,他驾驶出租车在广佛路黄岐路段搭载了两名黑人。两人带路去到广佛商贸城侧边的公路边。当车停下来,一个黑人下车打电话,接着用普通话叫他打开出租车后尾厢,打电话的黑人就从他身后用双手掐住他的脖子,另一人就从身上拿出一把不锈钢的菜刀对着他,说着英语,意思是叫他不要乱动。
接着拿菜刀的黑人就动手在其衣服口袋里搜出手机和现金等,还将他副驾驶杂物箱内的一些现金拿走。他后统计,被抢去一台苹果4代手机和人民币1020元。
两人均被判十年以上徒刑
针对抢劫动机,两被告人都声称是因“没钱”。被告之一约翰(化名)供称,之所以要抢劫出租车是因生意不好,没钱交房租,而且此前乘坐出租车时曾丢失过两台手提电脑。
检察院指控二人犯案六起。被告人约翰、吉姆提出其未参与指控的第三、五宗抢劫。法院审理认为此二宗分别仅有被害人谭某、朱某的指认为证,且二被告的供述无法互相吻合,也不能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故认定二被告实施第三、五宗抢劫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认定约翰、吉姆都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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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如何适用?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这一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这就意味着,如某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抢劫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驱逐出境,在该犯罪分子服刑期满后,即被押送驱逐出境或押送该犯罪的外国公民所在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领事)馆押送回国。
(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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