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南海利海尖东半岛 ( 详情 图库 团购 点评 )小区问题又有了新情况。被5名业主指责“不作为”“不回应”,甚至拒绝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被告上法庭,昨日一审开庭。对于业主的起诉,部门在答辩状中称,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同时指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物业违法收停车费 南海区人民法院昨日公开审理该案,在行政诉讼起诉状中,原告是彭智昌等5名利海尖东花园的业主代表;被告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第三人为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昨日开庭中,原告和被告在场,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发言。(发言部分简称原告和被告) 原告称,从2015年4月起,第三人便在小区入口以及地下停车场设置路障,禁止业主免费使用地上车位和地下人防车位,停放车辆需缴停车费。原告指出,用于设置地上停车位和地下人防车位的区域本属于业主共有,但物管公司并未取得业主同意。 原告称,多次要求被告对第三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但被告一直未予回应,拒绝履行职责,“行政部门不作为”。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责令第三人改正违法行为,拆除障碍物,停止收费,准许五原告免费使用停车位;判决被告对第三人违法行为罚款20万;判决被告责令第三人退还停车费暂计10万元等。 被告:5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对于5名业主的起诉,住建部门一一反驳。部门在答辩状称,之前原告提交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申请书(街道办与区建设局)》等相关材料,是原告反映情况的诉求表现,符合《信访条例》相关程序处理,原告对涉案答复有异议,可按复查复核程序处理,而非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被告的答辩状称,即使涉案信访答复事项可诉,5名业主不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并称5名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也没有得到小区业主的共同授权。 被告称,小区争议的“地上车位”属于规划车位,其权利归属应由当事人约定,其经营管理应遵从市场规则,行政职能部门无依据强制干预。 而原告在昨日庭上则指出,业主诉求并非是“信访”,而部门却按照信访回复,是部门答复的严重缺陷。对于部门在职能内却不干预,表示“失望”。 庭辩焦点 A 部门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在昨日庭辩中,原告称,对部门“履行职责申请书”,不属于信访,材料也未标明“信访”字样,而部门却以信访来答复,是不合程序的行为。同时指住建部门,以信访答复程序也存在严重缺陷,理由则是:未调查清楚全部情况,取证不充分,具体则表现在部门取证时,整个过程未通知原告参与,属于单方取证。同时,也未对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给原告发表意见。 原告强调,部门在召开会议时,也未通知原告参加。而住建部门直接用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书面陈述,就做出答复,是“失职草率行为”。 对此,被告则当庭回应称,对原告提出的相关申请书材料,在性质上只是一个投诉,旨在向部门提供违法线索,符合信访条例相关规定,部门经过调查,只能以信访答复原告。 而对于原告提出的“单方取证问题”,被告则称,程序上,部门收到双方的举证则可。即使在法律中,也没有相关规定,必须要双方都在场,进行当面指证和物证。因此部门作出的答复,程序上没有违法。 B 小区地面车位归谁所有? 原告最大的质疑点则是:小区地面的108个停车位,本该属于小区洋房业主和别墅业主共用区域。但别墅的停车位已被改为花园,同时,108个停车位被开发商等私自赠与别墅业主使用。 “当洋房业主要使用这108个停车位时,物业公司要收钱。有收费单据为证。”原告称,一是未经过全体业主同意,私赠停车位;二是10 8个停车位存在“双业主”,物业公司无权收费。 原告要求住建部门对此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指出,住建部门对此没有调查清楚,就做出草率相关答复。“部门理解物权法74条中的‘当事人’概念,以偏概全,‘当事人’要包括全体业主,且全体 业 主 要 同 意 才 合法。”原告称,但事实并非如此。 对此,被告当庭称,原告认为地上108个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该说法不成立。被告引证称,地上停车位在规划住建上已经有。开发商有权处理规划停车位。因此不存在占用其他业主车位的说法。 被告进一步指出,既然这108个停车位的权属有争议,这属于确权的问题,不能用行政方式来处理,部门对此不存在“不作为”。同时,被告称,原告认为有共用土地就认为对整个小区有使用权,并且地上停车位等归全体业主所有。这无法解释产权车位可以销售的问题。并认为原告说法“荒谬”。 C “土地使用权”不等同于“车位”? 原告提出,小区当初的建设规划用地面积,与业主房产证上标明小区的共用面积是一致的。因此,小区地上停车位和地下人防车位,均属于全体业主(洋房和别墅业主)共用,不应该收费。 对此,被告则在庭上指出,“土地使用权”不等同于“车位”。并指出,车位是一个设施,不是土地使用权。 被告称,收费有物价部门许可,有购房时的约定协议,第三人在授权委托范围内,是可以对地面停车位进行收费,不存在违法收费。并指出,没有占用业主共用车位,而是规划车位。 被告并称,即使退一万步来说,即使开发商和别墅业主处分地上停车位等存在问题,这也不属于行政处理方面的问题,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链接 四类情形部门领导要上被告席 记者了解到,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本年度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重大、复杂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需要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同级政府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该办法还同时规定,行政机关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年在5件(包括本数)以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值得留意的是,无故缺席应诉者,将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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