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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便器开裂致租客受伤 业主被判赔偿1万多

2015-12-7 09:48|原作者: 珠江时报

  佛山一租客在出租屋如厕时遭遇尴尬事,蹲便器突然“厕裂”致其左脚受伤。近日,记者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获悉,因房东未尽及时维修义务,该院一审判决其向租客赔偿1万余元。

  “厕裂”割伤租客左脚

  来自湖南的唐女士自2007年3月起就在南海罗村租下了一间房子,由于房东潘伯已经年过七旬,他平时就委托朋友曹先生来处理房屋出租的相关事宜。

  唐女士表示,今年春节前,出租屋厕所蹲便器因为老化出现裂缝,她就要求房东进行维修或更换,但房东却不予理睬。4月16日,唐女士19岁的儿子小民在厕所如厕时,蹲便器突然裂开,导致小民的左脚陷入蹲便器并流血不止。唐女士赶紧把小民送往罗村医院治疗,结果被诊断为被瓷器割伤致左跟腱断裂,需要住院。小民住院7天后出院,继续门诊治疗,医嘱休息两个月。

  事发一个多星期后,曹先生才请人到出租屋内更换已经裂开的蹲便器。

  因协商无果,小民一纸诉状把房东潘伯和曹先生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共2万余元。

  房东称不知情无需赔偿

  两被告辩称,小民称其在出租屋如厕受伤,但其当日没有报警,也没有通知两被告,更没有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故小民的陈述属单方陈述,不足以采信。即使小民是在涉诉房屋受伤,但房屋已经出租给唐女士,应由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小民受伤并非基于两被告的故意或过失,两被告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两被告还表示,唐女士从未告知过两被告房屋蹲便器已经出现裂缝,还一直使用该厕所,也没有对小民使用厕所蹲便器提出足够警示和告知义务,对厕所存在的风险持放任态度。而小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使用有裂缝的蹲便器可能导致的风险,仍继续使用,属于自己的疏忽。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上,原、被告均确认潘伯是涉诉房屋的出租人,其指定曹先生处理涉诉房屋出租的相关事宜。

  未尽维修义务需担责

  经审理,南海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明其在涉诉房屋因蹲便器裂开而受伤,并采信原告提出的承租方已于今年春节前要求两被告前来维修或更换涉诉房屋蹲便器的陈述。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本案中,潘伯作为涉诉房屋的出租人,应负有对涉诉房屋蹲便器的维修义务,该义务不以承租人的主动提出为前提,即出租人应定期对租赁物进行检查。

  由于潘伯没有及时修复涉诉房屋蹲便器而造成小民左跟腱受伤,小民请求潘伯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先生并非涉诉房屋的出租人,无需承担责任。

  经核算,法院一审判决潘伯应向小民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共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房东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维修

  案件主办法官、罗村法庭副庭长宋国俊提醒,如无特别约定,房东对租赁的房屋及屋内固定装置负有修缮义务,应定期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对老化、破损的物品及时更换、维修,以免对物品使用者造成伤害。

  那么如果房东就是不愿意维修又该怎么处理呢?宋国俊指出,我国合同法还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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