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佛山禅城某社区的高先生,三年前买了小汽车平时停放在小区的楼下。三年来因为爱车被人用脏水、污泥等浇淋,他曾多次报警但问题都没有解决。近日,他将邻居向女士起诉到禅城法院,请求向女士停止不法侵害及污损车辆,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元。近日,禅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支持了高先生的诉请。 回顾: 停车引发掐架不断升级 高先生住在禅城某社区已经20余年,20 13年他买了一台小汽车,停放在小区的楼下,但这引起了同一栋楼二楼住户向女士极大的不满。原告高先生称,向女士想占用两个车位,好出租自己的单车房,长期以来对其小车采取淋污水、撒垃圾、污泥等手段进行污损,并数次用摆放杂物、起水泥墩等方式干扰其正常的停车和生活。而被告向女士则认为,高先生所说的停车位是消防通道,不应该停放车辆。 双方因为停车引起问题纠纷不断升级,后来甚至从口角发展到动手。2014年,双发因发生肢体冲突,向女士在冲突中受伤,经普君派出所调解,禅城区法院民事裁定,高先生赔偿了1万多元了事,但这次调解并没有结束两人的纷争。 2015年4月,向女士在单车房门前私自建了水泥墩,双方因此再次发生了争执。同济社区居委会联系综治信访、行政执法、驻点律师、物业公司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此次调解也未达成共识。2015年9月,因为爱车被泼得满车花泥,高先生认为是向女士所为,将向女士起诉到禅城法院,请求向女士停止不法侵害及污损车辆,不得用杂物堵塞车辆进出,同时要求向女士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1元整。 焦点: 涉案“车位”到底能不能停? 向女士承认在2015年9月因置换花泥不慎将停在楼下的车弄污,但高先生所称的多次弄脏并不是她所为。另外,她认为高先生所说的停车位是疏散消防的位置,原告在此停车挡住了道路。 而高先生则认为,其小车停放的地方并不是消防通道,而是公共区域,他的汽车距离向女士的单车房约2米,没有影响到向女士单车房的正常使用,向女士无权阻止他将小车停放在此。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在庭审中双方确认该停车位置属于公共区域,并且原告高先生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被告在该位置放东西(水泥墩除外),故向女士可以在不影响其他人合理使用、通行的情况下在该位置临时性短暂存放物品。在本案中,虽然高先生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从其提交的照片来看其车辆确实被污损,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日常生活经验确认高先生请求赔偿损失为1元未超过合理范围。至于向女士主张高先生车辆停放位置不当的问题,高先生停放车辆的区域属于公共区域,亦无证据证明该区域属于禁止车辆通行或临时性短暂停留的危险区域。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女士停止对原告高先生车辆污损的侵权行为,并赔偿高先生人民币1元。双方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并未上诉,向女士也向高先生支付了1元的赔偿款。 据悉,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此前不少人担心立案登记制会使法院收案量激增,记者从禅城法院了解到禅城法院2015年全年立案约2 .39万件,比2 0 1 4年增长24%,案件量增长速度仍属于正常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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