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为送审稿,最终以政府发文为准) 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关于公共文化 服务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16〕XX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由区文化体育局提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对推动和加强全区各级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以加强我区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镇级新型多功能综合文体活动中心建设奖励; (二)文化广场建设奖励; (三)民营艺术场馆(博物馆)免费对外开放奖励; (四)智慧图书馆(24小时读书驿站)建设奖励。 第四条 镇级新型多功能综合文体活动中心建设奖励。 鼓励各镇(街道)新建或将原有文化中心(站)改建、扩建成镇级新型多功能综合文体活动中心。 对于同时具备文化培训、图书阅览、文艺展演、科普教育、休闲健身等功能,且新建、改建、扩建面积达5000(含5000)平方米以上,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后,每个综合文体活动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建、改建、扩建面积为4000—5000(含4000)平方米之间,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后,每个综合文体活动中心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新建、改建、扩建面积为3000—4000(含3000)平方米之间,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后,每个综合文体活动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新建、改建、扩建面积可以在三年内累积,但获得过此项扶持的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第五条 文化广场建设项目奖励。 鼓励村居新建文化广场。 对于具备开展文艺演出(舞台10×15×0.8M以上,配备简易灯光音响设备)、文体活动、文化展览(配备阅报栏或公益广告牌)、科普教育、休闲健身(器材5万元以上)等功能,且新建面积达3000(含3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后,每个文化广场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建面积为2000—3000(含2000)平方米之间的,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后,每个文化广场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建面积为1000—2000(含1000)平方米之间的,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后,每个文化广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民营艺术场馆(博物馆)免费对外开放奖励。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艺术馆(博物馆)等文化场馆免费对外开放。 民营艺术馆(博物馆)是指在南海民政部门注册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场馆。 对于艺术馆(博物馆)每年向公众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00天且每天不少于6小时(需每年确定当年开放时间,并及时告知公众),且每年举办展览或活动不少于6次且每次为期不低于15天,且室内建筑面积和展览面积都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依展览面积按5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享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智慧图书馆(24小时读书驿站)建设奖励。 鼓励镇街、社区、村居、企业开展“读书驿站”建设,构建全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和城乡“十分钟文化圈”,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图书“三统共享”与活化利用,促进图书馆设施换档升级、有效对接群众需求。 “读书驿站”是指开放型(建设在户外、临街一楼或具有独立楼梯开放式的大型购物商场一至四楼)、多功能、自助化社区(小区)便民书屋,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纸质藏书不少于2500册,电子图书不少于3000册、每天免费开放时间不低于14小时(大型购物商场不低于12个小时)。具备联合图书馆图书“通借通还”、查询预约、电子图书借阅、读者参与公共藏书采购、无线上网阅览(30米以内)、自动化开放关闭和安全管理(RFID门禁)、远程监控与解锁、读者自救等功能(参照相关建设标准)。 对于具备上述条件与功能的新建或改建并已投入使用的“读书驿站”,每个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八条 申报南海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奖励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海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者资质证明(如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 (三)项目施工合同; (四)项目验收证明; (五)民营艺术场馆(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计划表; (六)公益性展览项目的策展方案与展览合同; (七)相关项目的图片及音像资料; (八)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申报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按《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按《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关于历史传统 文化保护奖励资金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历史传统文化保护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16〕XX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由区文化体育局提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对获评各级历史文化名牌称号的地区、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及管理、整治、修缮补贴,以保护和弘扬南海优秀历史传统文化。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 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村、街区)获评奖励; (二)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获评奖励; (三)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获评奖励; (四)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获评奖励; (五)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奖励及补助; (六) 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奖励; (七) 南海区古村落历史建筑修缮补贴; (八)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墓葬、古遗址类除外)修缮补贴; (九) 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街区)及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管理补贴。 第四条 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村、街区)奖励。 获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获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街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街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获评奖励。 获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六条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获评奖励。 获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七条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获评奖励。 获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八条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奖励及补助。 (一)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按开展公益性传承活动次数获取补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每次可获1200元传承活动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2000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每次可获1000元传承活动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0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每次可获600元传承活动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6000元;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每次可获500元传承活动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元。 (二)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安排生活补助。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每月可获1000元生活补助;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每月可获700元生活补助;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每月可获500元生活补助。 第九条 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奖励。 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各类非遗项目传承活动奖励。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作为独立申请单位,开展传承工作,举行技艺传授、非遗项目公益性展示、教育、研讨、交流等活动,经审核后可获传承活动奖励,同一非遗项目的年度传承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南海区古村落历史建筑修缮补贴。 南海区古村落自筹资金进行历史建筑(指纳入佛山市第一批优秀历史建筑名录、南海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范围)修缮的,可获修缮资金总额40%的项目补贴,每个古村落年度申报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墓葬、古遗址类除外)修缮补贴。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墓葬、古遗址类除外)自筹资金进行修缮的,可获修缮资金总额40%的项目补贴,同一文保单位年度申报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街区)及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管理补贴。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街区)每年可获30万元日常管理运作补贴;省级历史文化名村(街区)每年可获10万元日常管理运作补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每年可获10万元日常管理运作补贴;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每年可获5万元日常管理运作补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每年可获2万元日常管理运作补贴;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每年可获1万元日常管理运作补贴。 第十三条 已纳入古村活化和保育的项目不在本实施细则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的奖励从高不重复。 第十五条 申报南海区历史传统文化保护奖励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南海区历史传统文化保护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 申报者资质证明(如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三) 项目保护详细规划; (四) 项目保护整治的总体实施方案; (五) 资金原始发票; (六) 获评各级称号的证明文件; (七) 相关项目的图片及音像资料; (八) 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申报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按《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按《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关于文艺发展 扶持奖励资金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文艺创作,繁荣群众文艺活动,推动我区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16〕XX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奖励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由区文化体育局提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对文艺作品出版,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扶持,原创舞台艺术作品提质,品牌赛事落户和文艺社团活动给予扶持奖励,以活跃群众文艺创作、繁荣舞台艺术,鼓励群众文艺社团(队)自主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市民文化素质,推动南海文化建设。 第三条 扶持奖励范围: (一) 文艺作品出版奖励; (二) 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扶持; (三) 原创舞台艺术作品提质扶持; (四) 承办省级以上品牌赛事补贴; (五) 文艺社团活动奖励。 第四条 文艺作品出版奖励。 (一)基本条件 1. 申报主体是南海区各类机构或具有南海区户籍的个人;南海区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其申报项目须以南海历史文化、风土人情和时代风貌为主题,并对宣传南海有重大影响力。 2.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对作品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 3. 出版物由国内(港澳台除外)出版社出版并具备国际标准书号(ISBN)。 4. 获得奖励后提供300本(件)出版物到区文化体育局,供智慧图书馆(24小时读书驿站)及区图书馆对外借阅。 (二)奖励种类和数量 文艺作品出版奖励包括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作品集的出版奖励。 每年奖励文艺作品出版不超过50万元。 (三)评审和奖励标准 根据出版物的艺术价值、社会效益、出版质量、印刷数量等方面综合评审,确定当年奖励数量和金额。 第五条 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扶持。 (一)基本条件 1. 申报主体是南海区各类机构或具有南海区户籍的个人;南海区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其申报项目须以南海历史文化、风土人情和时代风貌为主题,并对宣传南海有重大影响力。 2.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对作品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 3. 展览场馆必须已在相关部门进行机构注册并年审合格。 (二)扶持种类和数量 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扶持包括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艺术馆、美术馆等进行的作品展览。 每年扶持美术、书法、摄影展览不超过80万元。 (三)评审和扶持标准 根据展览的参展作者人数、作品种类、作品数量、主办单位、群众参与度等情况综合评审,确定当年奖励数量和金额。 第六条 原创舞台艺术作品提质扶持。 (一)基本条件 1. 申报主体是南海区各类机构或个人;南海区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其申报项目须以南海历史文化、风土人情和时代风貌为主题,并对宣传南海有重大影响力。 2. 申报机构或个人应当对作品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 3. 申报作品已在南海区宣传文化线评选或比赛中获银奖(二等奖)及以上。 4. 个人作品需获得南海区文联推荐。 (二)扶持种类和数量 原创舞台艺术作品提质扶持包括戏剧、音乐、舞蹈和曲艺等舞台演出作品。 每年扶持提质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评审和扶持标准: 根据申报项目的规模大小、制作繁简、服装道具投入大小等情况综合评审,每项扶持1—30万元。 第七条 承办省级以上品牌赛事补贴。 (一)基本条件 1. 申报主体是南海区镇街文化部门或南海区文化机构。 2. 申报项目必须是省级以上大赛或品牌活动。 (二)补贴种类和数量 省级以上品牌赛事包括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或文联主办的赛事。 每年补贴省级以上品牌赛事不超过300万元。 (三)评审和补贴标准 根据赛事的规模、质量、影响等综合评审,承办国家级以上大赛或品牌活动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承办省级以上大赛或品牌活动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文艺社团活动奖励。 (一)基本条件: 1. 申报主体是在南海区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群众文艺社团。 2. 申报社团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常年坚持创作、排练和演出,上一年度无年检不合格。 (二)奖励种类和数量 文艺社团活动奖励项目包括区文联下属各机构常态化活动资金、艺术骨干培训、文化交流、文艺赛事。 每年奖励社团活动不超过300万元。 (三)评审和奖励标准 1. 区文联下属各机构每年可获常态化活动资金5万元。 2. 艺术骨干培训项目:要求聘请国家二级以上或省内知名专家授课,主要艺术骨干不少于20人参加培训,区级社团举办不少于3场/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 文化交流项目:要求交流活动须以县(区)级宣传文化部门致函邀请,并以体现获奖作品交流为主,作品获奖须为历年市级等级奖以上或区级金奖(一等奖)作品。每年奖励30项,按交流范围不同和活动规模效果情况,市内跨区交流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省内跨市交流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国内跨省(含港澳地区)交流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4. 区级赛事项目:要求文学、书法、美术、摄影类赛事参赛作品不少于80件,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类赛事参赛节目不少于20个。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申报南海区文艺发展扶持资金须提交立项申请和结项申请材料;申报南海区文艺发展奖励、补贴资金须提交结项申请材料。 (一)立项申请即申报下年度拟实施的文艺创作和活动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填报《南海区文艺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提供申报者资质证明(如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2. 提供包含经费预算的项目策划方案或计划; 3. 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申报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结项申请即申报上年度已完成的文艺创作或活动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填报《南海区文艺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提供申报者资质证明(如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2. 提供包含经费预算的项目策划方案或计划; 3. 申报文艺作品出版奖励的,须提交出版物3本(件); 4. 申报其他项目的,需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相关合同、扶持资金使用明细和发票、相关影像或音像材料、项目实施记录和总结等相关证明材料; 5. 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申报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演出团队、所聘专家、受惠群体、剧本或脚本、曲谱等材料。 第十条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和管理监督按《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按《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关于文化志愿者 奖励资金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16〕XX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由区文化体育局提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对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贡献显著的个人和队伍给予适当奖励,以加强我区文化志愿队伍建设。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文化志愿者奖励; (二)优秀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奖励。 第四条 文化志愿者奖励。 推广文化志愿服务,完善志愿者激励机制。每年根据服务时长、服务类别、服务业绩等综合考量,评选出若干名(名额为队伍总人数的2%)“文化志愿服务之星”,每人奖励500元;并从中选取10名表现突出者为“十佳文化志愿者”,每人奖励2000元。连续三年入选“文化志愿服务之星”者(名额不限),授予“文化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奖”,每人奖励1000元。 根据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表现及业绩等综合考量,评选出10名“文化志愿服务先进工作者”,每人奖励1000元。 第五条 优秀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奖励。 打造文化志愿服务品牌,培育文化志愿服务项目。鼓励我区在“广东文化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上注册的文化志愿者队伍或已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打造文化志愿服务品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向: (一)落实《打造动感魅力的文化之城——品质文化行动计划》计划相关文化志愿服务; (二)关爱外来工、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文化志愿服务; (三)社区文化志愿服务; (四)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创新; (五)弘扬志愿精神的文艺精品创作; (六)文化志愿者培训。 根据项目导向性、规范性、示范性、创新性、影响力等综合考量,评选优秀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入选项目数量和奖励额度根据当年奖励资金总额与申报项目具体情况评定。原则上系列活动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单项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 第六条 文化志愿服务之星、十佳文化志愿者推荐条件为:正式登记注册的,长期参与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文化志愿者(不包括文化系统工作人员),有突出事迹,服务效果显著,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 文化志愿服务先进工作者推荐条件为:区级文化部门、镇(街道)文化站、公共文化机构及社区中,从事文化组织工作的人员,具有较高的文化志愿服务政策理论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创造性开展工作,积极参与组织各级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积极报送活动信息,取得显著成绩,得到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机构和文化志愿者的一致认可。 优秀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奖励资金申报主体为在“广东文化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上注册的文化志愿者队伍以及已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申报南海区文化志愿者奖励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海区“文化志愿服务之星”推荐表》/《南海区文化志愿服务先进工作者推荐表》/《南海区优秀文化志愿服务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者资质证明(如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 (三)照片及相关新闻报道; (四)志愿服务项目方案及其他相关文书材料; (五)志愿服务项目经费预算及支出证明; (六)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申报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和管理监督按《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按《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关于文化 消费补贴资金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文化生产,促进文化消费,培养“文化自觉”,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16〕XX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贴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由区文化体育局提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直接支持或政府部门购买文化服务,增加文化服务的有效供给,促进文化消费的良性互动效应,引导消费观念转型,培育文化消费市场和培养“文化自觉”,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率和水平。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 高雅艺术进剧场补贴; (二) 送电影下乡补贴; (三) 社区文化活动补贴; (四) 送图书进基层补贴; (五) 文化景点门票补贴。 第四条 高雅艺术进剧场补贴。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投入300万元,补贴15场或以上由省级及以上专业艺术团体演出的舞台艺术精品剧目。享受本补贴的舞台艺术精品演出须向社会提供一定数量的优惠票。具体要求以每年的招标通告为准。 第五条 送电影下乡补贴。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投入180万元,以发放电影优惠券或送电影下乡的方法执行。 第六条 社区文化活动补贴。 每年对各镇(街道)的社区(村居)、文化站在社区(村居)文化活动场地举行的文化类活动给予补贴。根据场次、时长、受惠人数、内容质量等综合评审,每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1万元,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送图书进基层补贴。 每年对各镇(街道)图书馆新购的图书、订阅的报刊杂志,按实际支付金额的 50%给予补贴,每个镇街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每年对智慧图书馆(24小时读书驿站)新购的图书、订阅的报刊杂志,按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个读书驿站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文化景点门票补贴。 每年由区内已获评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收费文化景区(点)提出门票优惠的具体标准、覆盖人群、优惠时段等,经区文化体育局资格审核后,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标景区(点),以上一年门票收入的20%进行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 第九条 申报社区文化活动补贴、送图书进基层补贴须提交《佛山市南海区文化消费补贴资金项目申请表》,提供申报者资质证明(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和相关合同、扶持资金使用明细和发票、相关影像或音像材料、项目实施记录和总结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高雅艺术进剧场补贴、送电影下乡补贴、文化景点门票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和管理监督按《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按《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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