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打工十年,将住宅让远房亲戚照看,回来后竟发现房屋早被拆迁,自留地也改成道路?顺德容桂的冼女士将当时负责拆迁补偿协议的容桂街道华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目前土地市价给予赔偿。日前,这起案件在顺德区法院作出判决。 原告: 外出打工归来发现房子被拆 家住顺德容桂的原告冼女士介绍,她在1988年11月27日在华口居委会16组拥有集体性质的土地57.62㎡和自留地22.10㎡;当时,因同丈夫外出打工,特让同村的远房亲威冼某根看房并同意其居住。 冼女士说,未曾想到的是,华口社区居委会在2001年7月、8月把她的房屋拆迁,把自留地改为了道路,她在2009年回容桂才知道。因外出打工的十年不慎遗失了土地证,她2009年10月在顺德区档案房产室打印出证明并在2009年10月16日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作废。 此后,冼女士多次向相关部门要求补领土地证,皆回复该土地已拆迁,无法给予重新领土地证。直到2016年1月21日,华口社区行政服务中心才给予《关于冼某娇申请拆迁安置用地的情况说明》明确答复:“华口居委会无法确定其归属”。 称拆迁补偿款给了“看房亲戚” 后来,冼女士对自己起诉的事实理由进行了补充,这起案件的起因才逐渐清晰…… 冼女士说,造成赔偿错误的原因是1989年1月之前,她为逃避一些事情离开家。而被告在没有认真核查的情况下,把拆迁款给了冼某根,但被告至今也没有补偿土地给冼某根。 而冼女士与“远房亲戚”冼某根之间的联系也清晰起来。冼女士称,她丈夫钟某是冼某根母亲的干儿子,冼某根没有子女和其他近亲属,所以冼某根把涉案土地和房屋(包括自留地)赠送给原告,并通过当时村委把材料交到了“顺德市”(当时顺德尚未撤市改区)。 因此,原告冼女士要求华口社区居委会根据目前的土地市价给予赔偿,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赔偿经济损失549360元(赔偿标准参照目前规定,土地拆迁补偿款460960元等于57.62 ㎡×8000元/ ㎡,自留地拆迁补偿款88400元等于22.1 ㎡×4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已按市价补偿房屋权属人 被告华口居委会辩称,原告所述的57.62㎡土地上房屋权属人为冼某根,答辩人在2001年8月3日与冼某根达成协议,已经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冼某根。 华口居委会认为,原告所提供的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的“证明”只能证明该土地资料中曾经有过相关记录,不能证明原告就是现在土地的权利人。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也承认有关部门目前拒绝出具土地证,这表明有关部门现在不能确认原告是不是现在的权利人。 另外,被告经过调查认为,原告起诉所述2001年外出打工不实。原告的丈夫确实有时有外出打工,但是原告一直在家没有外出过,对于当时华中村委会打通道路拆除房屋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如果该房屋确实属于原告,原告不会当时不主张权利。且从2001年拆迁到2009年10月向现在的居委会提出赔偿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被告答辩时提出,从原告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书”4页复印件来看,非常明显能看到最先记载的就是案外人冼某根,这与答辩人拆迁房屋时冼某根能提供土地证是一致的。原告的名字是覆盖了冼某根后,再写上去的。这里面存在非常明显的造假。 华口居委会最终表示,涉案57.62㎡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属于宅基地,宅基地在性质上属于村民福利,不存在村委会花钱购买村民宅基地。 调查:“谈过房屋转给原告”,但未办手续 在这起案件中,已76岁的第三人冼某根并未到庭。顺德法院查明,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水利局工作人员向冼某根询问,冼某根称曾与冼某娇协商,由冼某娇负责冼某根的养老,冼某根同意将涉案房产赠与冼某娇,但其后不久冼某娇即离开村里,故双方只有口头协议,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冼某根并不知道涉案房产的档案资料已发生变更。 顺德区法院同时查明的事实是,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华口居委会十六组的房产于1990年登记产权人为冼某根,现登记产权人为冼某娇。经法院工作人员至房地产档案馆查询原始档案,发现涉案房产于1988年11月27日的宅基地调查表及1989年8月21日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登记的权属人虽然为冼某娇,但其中“某娇”两字均为涂改后添加。 2001年8月3日被告华口居委会与冼某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因道路用地规划需要,拆迁冼某根房屋,补偿冼某根21650元,并对冼某根进行安置。”2016年1月21日华口社区行政服务中心出具《关于冼某娇申请拆迁安置用地的情况说明》称,根据顺德区档案馆的证明材料,2001年顺德市容桂镇华口村民委员会应与冼某娇(冼女士)协商拆迁补偿。 就同一土地的权属人归属,华口居委会档案室显示为冼某根,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显示为洗某娇,华口居委会无法确定其归属,现已向上级反映,争取早日解决。 2016年6月8日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水利局作出复函称:经询问,该局初步判断,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情况下,土地登记人员根据当事人冼某根和冼某娇的口头意见将档案进行了涂改。但由于时间久远,当时办理相关土地登记的工作人员已经离世,具体情况该局也无法查实清楚。 庭审中,原告冼某娇确认该涉案房产的原登记权属人为冼某根,但表示冼某根已同意将涉案房产赠与原告,由于办证的随意性,故口头告知村委会办证人员直接更改了名字,而未履行其他赠与手续。 法院: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顺德区法院表示,原告在起诉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但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期。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庭审陈述,涉案的房地产于2001年即已拆迁,而原告最早于2009年起才开始向被告主张权利,且无证据证明自2001年至2009年期间存在诉讼时效应予中止、中断等情形,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其主张不应予支持。 顺德区法院还表示,虽然原告主张曾与第三人冼某根达成口头赠与协议,但第三人冼某根表示口头赠与是基于原告承诺为冼某根养老的基础上,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形成口头赠与抚养协议。但在达成赠与抚养协议之后不久,原告即离开所住地十余年,双方并未实际履行该遗赠协议,故原告不能基于赠与抚养关系而取得涉案房产的权属。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冼某娇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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