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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卖楼姐反价 姐毁约弟要赔钱

2016-9-22 09:40|原作者: 广州日报

  [摘要 ]亲属关系并不直接产生代理关系,亲属间委托处分房屋产权,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委托事项,不应以口头方式进行。

  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市民,亲属关系并不直接产生代理关系,亲属间委托处分房屋产权,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委托事项,不应以口头方式进行。否则,一旦委托人(产权人)对代理人的处分行为不予追认,而代理人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代理人将自行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责任。

  悔售:办理过户手续时

  发现房价涨了3000元/平方米

  市民章女士在广州天河区有一物业欲出售,但因自身长期在国外居住,遂将该物业房产证原件交付弟弟章先生,并口头委托其代理出售。去年,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介绍,与买家冯先生就该物业协商交易条件。由于章先生没有章女士的书面委托,在签约当日,双方一同向章女士致电,章女士同意出售房屋,并将回国配合过户。于是,冯先生与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定金50000元。

  随后,章女士回国拟办理房屋出售及过户手续,发现广州市二手房楼价上涨,该小区物业均价比合同价格上涨3000元/平方米。章女士认为章先生代其售卖的房屋价格偏低,要求提高交易价格,被冯先生拒绝。于是,章女士以章先生非其代理人,无权处分其房屋为由,拒绝履行由章先生与冯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冯先生在多次催促章女士履约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该物业仅登记在章女士名下,冯先生和章先生无法出示证明章女士授权章先生代理出售该物业的证据。章先生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章女士委托的情况下仍与冯先生签订出售该物业的合同,且未得到章女士的追认,导致冯先生取得该物业所有权的合同预期落空,应向冯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章先生向冯先生赔偿10万元,以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专家解读:弟弟无法证明得到授权 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周冬云律师介绍,《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弟弟章先生无法证明其已取得姐姐章女士授权,且其就本案物业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得到章女士的追认,理应承担该违约责任。

  无良业主一房两卖 介绍中介是否担责?

  市民李某原在黄埔区的某外贸公司任职,去年底因公司业务安排,李某被总公司安排到荔湾区的分公司担任经理。李某为便于上下班,且因工资上涨,决定在公司附近购买房屋。

  今年3月2日,李某在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看中越秀区某物业,并在实地考察该房屋状况及查看该物业产权证明的情况下,与卖方陈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李某因担心陈某一房二卖,陈某遂依其要求将该物业房产证原件交给某中介公司保管。之后,李某依约支付首期款70万元,陈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存量房网签手续,但由于房产证原件在中介公司保管,李某也没有过多担心。直到今年3月15日,李某加班路经该物业附近,上门与陈某沟通房屋交易事宜,但发现陈某已于前几日将房屋过户给王某,现由王某居住。

  李某认为某中介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遂将陈某及该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查,某中介公司向李某提供的房源信息及其他信息并无不实之处,不存在欺诈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情形,因此不承担责任。而陈某在某中介公司保管房产证过程中,通过补办房产证,以非法手段将房屋另售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承担违约责任,驳回李某要求某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

  专家解读:没有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不用担责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卢彦声律师介绍,一般来说,只要买方没有主动违约,其他的问题买方都会算到中介公司头上,不是拒绝支付中介费,就是要求中介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际的房产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只应该对自己能力范围内的问题承担责任。

  作为中介方,当发生纠纷时,只要能够确保没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那么就不用担心需要承担责任,如本案中,卖方的违约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中介方的能力控制范围,故中介方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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