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鸣 画 佛山市消委会公布上月典型消费案例:售楼员介绍“前认购人”转让房,买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5万元转名费遭拒。 消费者杨小姐看房时没有看到合适的户型,售楼员称有“前认购人”转让,但需多付总共10万元的团购金、好处费、转名费等。在杨小姐付钱时,并未见到原本约定碰面的“前认购人”,而是售楼员在办理。随后,杨小姐心生疑惑,要求退回已经转账成功的5万元,却遭拒绝。这是佛山市消委会公布的10月份消费典型案例中的一起纠纷。后经消委会调解,开发商退回杨小姐5万元。 “胡蝶”先生始终没出现 来自广州的杨小姐于9月底看中位于佛山乐从东平广场附近的一楼盘,当时的标价是15000元/平方米左右,因朝向较好的房子已售完,杨小姐当时有些失望,于是,售楼员称会帮其留意是否有前认购人转让。 国庆期间,杨小姐接到售楼员的电话称有几套朝向好的房子有人转让,且杨小姐留意到这段时间该楼盘标价涨到了差不多18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如果按前认购人的价格购买能优惠不少。最后杨小姐选了一套东北朝向的房子,总面积为94.39平方米,认购单价为15846.51元,但却被售楼员告知需另外支付10万元,包括团购金3万元、好处费2万元、转名费5万元,并约好名叫“胡蝶”的前认购人于10月9日到售楼现场签订转让协议。 签约当天,杨小姐到售楼部等待前认购人胡蝶期间,周围有四五个售楼员招待她。奇怪的是还没看到前认购人“胡蝶”到场,售楼员就已经把购房协议和相关的单据拿给杨小姐,要求杨小姐将5万元汇到自称是胡蝶的先生—“邓”姓男子的账号上。当杨小姐问及胡蝶为什么不来的时候,售楼员称“她/他赶时间拿了单据过来就离开了”,杨小姐也没多想,转账5万元到“邓”姓男子的账号上。后来因汇款遇到故障这笔钱没有汇款成功,杨小姐又先付了5万元的转名费给开发商,签下了《商品房认购协议》。 消委会调解 转名费退回 杨小姐回家后细想,自己支付的各项费用算下来房价还是要17847元/平方米,并没有得到任何优惠。她马上致电地产公司要求撤销《商品房认购协议》,并退还5万元的转名费,却遭到地产公司的拒绝,称不仅不会退5万元的转名费,还要求杨小姐答应给前代购人的5万元尽快汇款,否则状告杨小姐违约。 杨小姐这才清醒过来,“怀疑销售员所称的前代购人胡蝶可能是地产公司的内部工作人员,先低价认购后再高价转卖给消费者。”于是马上投诉到佛山市消委会。 后经佛山市消委会多方调解,开发商退回杨小姐的5万元转名费。 律师说法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律师刘红增分析,上述案例中,如果“胡蝶”真的如杨小姐怀疑的那样,是开发商或销售商内部的员工,是他们虚构出来用于蒙骗消费者的“前认购人”,那么他们向杨小姐另行收费10万元的行为就是通过自行创设的收费项目变相增加房价,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及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二、十三条关于“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外加价、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规定的行为。 如果“胡蝶”是真有此人,且是名副其实的“前认购人”,其自愿将认购资格转让给他人,应该由其本人与杨小姐对是否需要支付转让款及支付多少等问题进行协商,再由开发商和销售商根据他们的协议进行认购人变更。开发商和销售商不应介入其中,这样的交易才能公开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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