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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上女方无名 离婚分房产起纠纷

2017-2-8 15:03|原作者: 广州日报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本已办妥,却因男方母亲的一纸诉状而再起波澜。其焦点在于夫妻俩的房子土地证上并无女方名字,离婚后到底怎么分?一家人为此闹得很不愉快。惠城区法院水口法庭的法官在双方诉求中寻找中间平衡点,有效地化解了矛盾。

  2015年6月,结婚十多年的阿林(化名)和阿玉(化名)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两人婚后修建了一栋6层楼房,按照共有财产平均分配原则,夫妻各自分得3层楼房。

  不料,没过多久,阿林母亲听说这栋楼房土地证写的是她丈夫和儿子名字,没有女方阿玉名字,便认为阿玉不能分得这栋楼房。于是,阿林母亲起诉到惠城区法院水口法庭,要求将楼房判决给她丈夫和儿子。

  阿玉得知此消息后,气得心脏病复发。住院治疗一个星期后,阿玉病情稍稍好转,便匆忙赶来水口法庭,找到承办法官张运强,道出了自己的辛酸。

  原来,十多年前,阿玉经人介绍与阿林结婚。婚后,阿玉开了家影楼,收入颇丰。几年后,两人决定买地建一栋楼房。

  “建房的手续都是由阿林去办理的。”阿玉说,“至于土地证写谁的名字,我没有具体过问,只觉得都是一家人。”她表示,当时房屋主要是由她出资修建的。

  从谈话中,张法官还得知,阿林的父亲两年前已去世,而去世前,他主要与阿玉、阿林生活在一起,一直由阿玉负责照顾。

  张法官经过仔细调查,近日作出判决:该楼房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修建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土地证上还有男方父亲名字,那么这栋楼房,应由夫妻双方和男方父亲三人共同拥有,三方各自拥有该楼房1/3份额。因此,各方均可分得两层楼房。

  因男方父亲已经去世,那么他分得的两层楼房,应由其爱人和其他亲属共同继承。目前阿林母亲健在,她可以继承一层楼房。另一层楼房,因生前老父亲主要由儿媳妇照顾,则由老父亲的子女和儿媳妇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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