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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取得行政许可 否则罚5.5万元

2017-3-8 09:22|原作者: 珠江时报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专栏中,曝光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案件,藉此向生产经营单位及市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市民对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知晓度。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除了应当取得工商及税务等许可外,还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里水镇侯某因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被依法罚款5.5万元。

  2016年3月,侯某在里水镇某商业城开了一家经营牛肉火锅的餐厅,每天生意络绎不绝。在开业前,侯某曾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由于其餐厅的条件未能达到许可要求,监管部门要求他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然而,侯某迟迟没有落实整改措施,在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经营餐厅。后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餐厅进行调查取证,证实侯某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这是持有者具有合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质证明,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中侯某属于食品经营者,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其行为构成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涉案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除了没收扣押的物品外,还应当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据此,区食药监局依法对侯某作出了5.5万元的罚款,并且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及生产加工工具等行政处罚。

  在此,食药监部门提醒计划从事食品行业的经营者,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后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勿无证经营;同时,市民在购买食品或到餐馆就餐时,也要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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