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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共享汽车分时租赁模式

2017-6-2 08:40|原作者: 珠江时报

  交通运输部1日发布《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共享汽车分时租赁模式。对于实名制租车、总量控制、私家车从事租赁服务、保险、停车等五大热点问题,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实名制租车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由于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经营者对租赁车辆的管控能力较弱,实名制租车有利于预防和降低车辆诈骗风险。《征求意见稿》针对个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不同类型的承租人,提出了具体可操作性的措施。

  汽车租赁经营者掌握了个人电话、信用卡、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以及城市交通、地理位置等敏感信息,一旦发生泄露,将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征求意见稿》提出,分时租赁经营者应遵守《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相关信息,不得超越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和国家信息安全。

  总量调控研究投放机制

  《征求意见稿》提出,分时租赁是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使用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分时租赁是传统汽车租赁业在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改善了用户体验,为城市出行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有助于减少个人购车意愿,有助于缓解城市私人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趋势以及对道路和停车资源的占用,应当予以鼓励发展。

  同时,分时租赁使用小型客车,相比大容量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仍是一种非集约化的出行方式,需要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城市经济发展、交通出行结构、汽车保有量、停车资源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研究建立与本地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车辆投放机制应当考虑大中小城市的不同特点,对于城市道路资源紧张、环境约束趋紧的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其车辆投放规模应与中小城市有所差别。

  符合条件私家车可从事分时租赁业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如果将私家车的车辆性质登记为“租赁”并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也可以从事分时租赁业务。

  不同于私家车仅为家庭提供私人服务,分时租赁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以此营利,服务对象更加广泛,使用强度通常比私家车高,需要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保险税费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更好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开发汽车租赁保险产品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与保险公司根据汽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开发保险产品,既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也能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我国机动车保险的有关险种、费率和金额,主要依据不同车辆使用性质、年限等确定。目前,租赁车辆保险费率与出租汽车等提供运输服务的费率一致,但是与出租汽车等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相比,租赁车辆在使用效率、事故风险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

  解决“停车难”问题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探索城市路内停车费优惠等措施,以促进分时租赁的发展。

  从目前发展情况看,“停车难”是分时租赁经营者面临的突出问题,尤其在一、二线城市核心地段。同时,受停车场地限制,用户只能定点取车、定点还车,影响了使用便捷性和用户体验。通过停车费优惠等方式,推动在城市路内停车泊位“随取随还”,可为分时租赁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据了解,目前已经有部分城市开展积极探索,通过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只需每年缴纳固定费用,其车辆即可在市区内合法划设的路内免费停放,极大便利了社会公众的使用,也促进了分时租赁在当地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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