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项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邹某房屋,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成交确认书,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其后,项某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银行批准的,项某自行筹齐剩余房款,以现金支付给邹某。其间,项某向中介居间人写了一份7.05万元的居间服务费欠条。在2010年5月,邹某与项某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仍未支付中介费,房产中介依据欠条起诉项某支付居间服务费。 法院判决,房子没买成需要支付中介费。经审理查明,项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房屋,中介履行了自身义务,由于项某自身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依约应向中介支付中介居间服务费。根据《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5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第426条、427等相关条文,法院有了上述判决。 律师认为,房子没买成,仍需要支付中介费。项某与中介之间的居间合同成立并已完成。案例中的房产中介为买方提供了房源信息服务,促成买方与卖方就涉案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房产中介已履行了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义务,故有权收取相关居间费用。并且买方在其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贷款因买方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买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卖方。买方并不在限购之列,只是贷款手续更加严格。买方虽未能顺利获得贷款,但买方承诺其自行筹集房款支付给卖方;且买方在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确认,买方应向房产中介支付全部居间报酬。此后,买方又为房产中介出具欠条,称其拖欠房产中介居间服务费。 综上所述,买方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买方与卖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免除其向房产中介支付居间费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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