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义上“人”的相对概念是“物”,“物”是指人以外的,可供人支配和处分的一切东西。人为了满足其直接的需要,将物作为工具和材料来使用;他/她为了改善生活以及达成其他各种各样的目的,而对这些材料进行加工改造。这样,人就可以从对外界的直接依赖性中解放出来,在一定程度上为自己创造一个适当的环境和生活条件,并可以为未来作预先的打算。 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为法律所规范就成为物权,这些物如果为自己所有就形成个人财产,所以物权是民事权利中财产权的一种。我国宪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全面规定,形成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律体系。 《民法典-物权编》是规范物权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平等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物权的核心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不仅所有权人可以对物支配,非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占有人)也可以对物加以支配。下面以个人所有的房屋为例来看物权法上的人对物的支配范围。 (1)人对物的全面的支配关系。所有人对房屋既可以自己居住,也可以出售。这既包括对物的实用价值的支配,也包括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这属于物权法上的所有权制度。 (2)人对物的利用关系。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的规定,所有人可以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他人即取得对房屋的利用权利。这属于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 (3)人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关系。所有人因向银行借款而以房屋为抵押,所有人在自己的物上设定了担保,由担保权人(银行)支配物的交换价值,这属于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制度。 (4)人对物的占有关系。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租客基于租赁关系取得了房屋的占有权,但如果租客超期不搬出就成为了一种占有事实。物权法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调整人对物纯于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关系,这在物权法上形成占有制度。 图/源于摄图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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